申请强制执行能驳回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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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强制执行能驳回,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在发现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裁定对此进行驳回的,比如做执行申请的内容和执行的依据内容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能驳回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申请强制执行能驳回么?

一、申请强制执行能驳回么?

申请强制执行能驳回。

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如确权判决,判决内容只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权益归属的争议。给付内容不明确,包括义务履行的主体不明确和给付标的不明确,因此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

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执行依据确定的是行为履行,当事人却要求对方进行金钱给付,申请内容于法无据。

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书因其效力呈现不确定性,而不具有可执行性,但这种不确定性上的障碍,可在其效力被确认后消除,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亦可重新申请法院执行。故当执行阶段发现执行依据未生效时,采用驳回执行申请为宜。

4、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对于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相关法律却未作出规定,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中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本法院予以立案的,在执行时如果发现应该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二、执行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什么情形下可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执行流程如下:

首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可以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律师代理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公民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过期后不予受理。

其次,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携带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但原件也要带上,法院会审核。此外,如果申请方能在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线索,会使执行更快,效率更高。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能驳回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明确的解答了,强制执行,在申请之后如果不符合条件的话,那么将会采取驳回的措施。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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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如何提起执行异议呢?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执行异议的管辖是负责案件执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管辖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
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也可以是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五)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六)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七)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如果想对执行异议提讼的,他必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上述
(一)至
(四)项条件;
(二)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三)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四)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做为执行申请人必须注意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
立案的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的案件象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应当有原、被告。此类案件如果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件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在执行案中,如果案外人的异议获得了的支持,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会提起执行异议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现实中你会遇到申请执行人就是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这种却又直接影响到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在这情况下,被执行人所能做的是另行,但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人为案外异议人。他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是案外异议人的,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会做出以下几种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
在现实中会遇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如何提起执行异议呢?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执行异议的管辖是负责案件执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管辖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 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也可以是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五)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六)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七)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如果想对执行异议提讼的,他必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上述 (一)至 (四)项条件; (二)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三)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四)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做为执行申请人必须注意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 立案的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的案件象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应当有原、被告。此类案件如果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件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在执行案中,如果案外人的异议获得了的支持,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会提起执行异议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现实中你会遇到申请执行人就是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这种却又直接影响到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在这情况下,被执行人所能做的是另行,但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人为案外异议人。他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是案外异议人的,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会做出以下几种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 在现实中会遇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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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驳回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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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如何提起执行异议呢?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执行异议的管辖是负责案件执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管辖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 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也可以是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五)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六)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七)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如果想对执行异议提讼的,他必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上述 (一)至 (四)项条件; (二)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三)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四)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做为执行申请人必须注意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 立案的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的案件象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应当有原、被告。此类案件如果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件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在执行案中,如果案外人的异议获得了的支持,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会提起执行异议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现实中你会遇到申请执行人就是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这种却又直接影响到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在这情况下,被执行人所能做的是另行,但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人为案外异议人。他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是案外异议人的,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会做出以下几种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 在现实中会遇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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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如何提起执行异议呢?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执行异议的管辖是负责案件执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管辖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 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也可以是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五)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六)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七)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如果想对执行异议提讼的,他必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上述 (一)至 (四)项条件; (二)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三)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四)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做为执行申请人必须注意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 立案的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的案件象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应当有原、被告。此类案件如果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件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在执行案中,如果案外人的异议获得了的支持,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会提起执行异议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现实中你会遇到申请执行人就是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这种却又直接影响到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在这情况下,被执行人所能做的是另行,但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人为案外异议人。他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是案外异议人的,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会做出以下几种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 在现实中会遇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被强制执行后申请被驳回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如何提起执行异议呢?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执行异议的管辖是负责案件执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管辖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 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也可以是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五)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六)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七)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如果想对执行异议提讼的,他必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上述 (一)至 (四)项条件; (二)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三)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四)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做为执行申请人必须注意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 立案的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的案件象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应当有原、被告。此类案件如果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件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在执行案中,如果案外人的异议获得了的支持,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会提起执行异议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现实中你会遇到申请执行人就是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这种却又直接影响到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在这情况下,被执行人所能做的是另行,但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人为案外异议人。他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是案外异议人的,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会做出以下几种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 在现实中会遇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损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种救济方法:一是向负责执行的提出执行异议,二是当执行异议不被支持或没有全部获得支持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如何提起执行异议呢? 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做出裁定之后,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案外人、当事人才能提出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没有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对异议做出裁定,那么,案外人或当事人是无权提起异议之诉的。 上面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执行异议之诉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案外人和当事人必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行使这项诉讼权利。 执行异议的管辖是负责案件执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管辖规定不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 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既可以是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也可以是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五)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六)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七)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不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如果想对执行异议提讼的,他必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上述 (一)至 (四)项条件; (二)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三)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四)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做为执行申请人必须注意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 立案的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的案件象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应当有原、被告。此类案件如果是由案外人提起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件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在执行案中,如果案外人的异议获得了的支持,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会提起执行异议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现实中你会遇到申请执行人就是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这种却又直接影响到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在这情况下,被执行人所能做的是另行,但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人为案外异议人。他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是案外异议人的,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会做出以下几种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可以准许。 在现实中会遇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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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的,那么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因为如果是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的申请驳回的,此时就说明权利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需要诉讼解决,具体的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怎么办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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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的房产都被强行抵押了,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书格式是如何的呢?有什么样的格式呢?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提交……(写明证据名称),以证明……(写明证明对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的,写明:)
×××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审查书证提出命令申请后,裁定准许或者驳回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用。
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以上是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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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驳回有费用吗?
申请强制执行驳回是没有费用的,一般只有申请成功了才会由被执行人支付这笔执行费,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定要证据齐全,而且需要在时效之内提起,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遇到申请强制执行驳回有费用吗不清楚的,可以了解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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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什么,强制执行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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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申请强制执行会驳回吗?
申请强制执行会驳回吗要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者是给付内容不明;再者就是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以及还有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条件就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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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强制执行手续,强制执行的程序,强制执行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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