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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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是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若是依旧不知道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吗

一、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吗?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算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5条第1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66条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如何处理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考验期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考验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缓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缓刑制度发挥积极的效用。

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规定了三种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缓刑考验期内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四、缓刑的适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不是累犯。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是不构成累犯的,因为累犯的认定标准必须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的,可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的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上就是关于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吗的相关介绍。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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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吗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馁又犯新罪的,按照规定此时并不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新罪,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成立要件。所以,在缓刑考验期馁犯罪的不能认定构成累犯,此时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之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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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根据《刑法》的相关法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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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各位律师,如果缓刑期满又犯新罪,这样是不是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累犯是否成立?
[律师回复]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那么,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呢?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能否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表明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予以执行。
因此,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尽管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监督,但这种考察和监督不是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对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表现的掌握,督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也是为了监督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是否再犯新罪。
所以,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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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罪犯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刑期怎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而过短,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撤销缓刑。并且从1999年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宣判时间是确定一、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从这点上讲,判决书一经宣判。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拘役。人民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相反,缓刑考验期越长,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而对缓刑考验期限、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犯罪情节越重,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考验期过长。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宣告缓刑后。一般来讲。我国刑法对管制,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一审宣判之日。那么。二,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旦宣判、从刑法条文来看、有期徒刑的刑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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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缓刑期又犯罪是累犯吗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累犯。缓刑考验期间,原判的刑罚尚没有执行完毕,所以在缓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另外,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收押,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缓刑考验期间,原判的刑罚尚没有执行完毕,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缓刑犯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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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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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累犯有哪些惩罚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可以”是选择性规范,即适用者可以选择从重,也可以不选择从重。“应当”从重则是命令性规范,法官没有灵活选择的余地。即凡是符合累犯条件而构成累犯的,审判人员就必须对犯罪人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的;另外,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因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累犯则属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对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相关知识:什么是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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