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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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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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如果按20000万计,一审案件受理费,你应当预交300元。如果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启动二审程序时,按一审受理费预交。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

离婚后,男女双方若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依旧存在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不管是离婚案件,还是其他与财产有关的争议,只要法院决定受理纠纷,那么就会结合纠纷财产的实际数额、法定比例,确定可以收取的诉讼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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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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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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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罚款的人应当如何缴纳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罚款的缴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向银行缴纳的罚款,包括公安派出所决定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和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罚款,但依照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缴纳罚款的期限为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收到处罚决定书”,是指决定罚款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派出所)将罚款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受到罚款处罚的人。证明受到罚款处罚的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处罚决定书在当场交付或者事后送达被处罚人时,都应当由被处罚人签收。对于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视为被处罚人已经收到。关于缴纳罚款的程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所谓指定的银行,是指罚款的处罚决定书上标明的办理代收罚款业务的银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如何缴纳罚款的规定,确立了在治安案件中的罚缴分离制度。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缴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罚缴分离制度的建立,是行政处罚法总结我国长期以来的执法经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而作出的重要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一制度,也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综观世界各国,除特殊情况外,作出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都是分离的,一般都不允许自罚自收的现象存在。自罚自收弊病很大,容易造成滥罚款的问题。采取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改变自罚自收的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廉政建设,防止;有利于避免公安机关罚款的随意性,尽量减少和最终杜绝滥罚款的现象,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这一制度对于改善公安机关形象,密切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是非常有利的。实行罚缴两条线,还有利于消除被处罚人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各方面必须对这一规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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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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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其他依照市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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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时如何申报?
[律师回复]
一、首先看一下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的范围: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纳税申报:满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申报时间按原来正常征期申报,销售收入填写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第六行、
第七行,
第十四行、十五行填写本季度免缴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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