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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对“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是形成权”问题进行的解答,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而债权人代位权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属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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