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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强行性规范本身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法律规范在遇有其所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将自然适用,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斥适用。
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明确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此处所说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
如果允许当事人就时效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实际上等同于允许其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4、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必须由法律规定,因为它们对于时效期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时效的强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响。
尤其应当看到,强调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的强制性也有利于维护诉讼时效规则的统一性,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等规则,可能需要法官对每项约定是否合理作出具体判断,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我国对于无借款期限的款合同产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有着明确规定的,最长是不能超过三年的。
如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当事人才提起相关诉讼申请的,那么法院将会认为该申请的诉讼是不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的,有权做出驳回的处理决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诉讼时效强制性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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