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婚后共同买房并还按揭款夫妻二人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时就按揭房进行处理时贷款银行如果考虑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贷款合同,那么在对银行的债务上,双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还贷义务。
但因为双方已经离婚,如果要求双方在今后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共同承担还贷义务,现实中不便于执行。
2、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如果是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
如果一方父母以自己孩子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但房屋其余贷款是儿子夫妇婚后共同偿还的,则婚后二人所偿还的贷款,应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房子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同样应视为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房,但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虽然甲方出资,但该房登记在乙方名下,则但该房屋仍应为乙方个人财产。
因为乙方的购房行为,纯属乙方婚前的个人行为。
尽管婚后甲方参与清偿银行贷款,但这并不会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乙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也为乙方个人债务。
但对于首付款中属甲方的出资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甲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按揭房产是否属于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条件来进行具体的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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