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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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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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如何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如何办?

1、违约金过高可以协商调低。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要综合考量违约金的性质、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建筑行业是微利行业的特点,对比违约金总计达工程结算总造价的比例,以及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等情形。

违反了建筑施工合同的一方,首先有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等违约责任的可能,在守约方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之后,还需要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否则还会构成违约。

对于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建筑工程合同还需要履行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如何办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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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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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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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数额过高应怎样处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违约金数额过高应怎样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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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朋友是开公司的,现在由于自己的公司的问题,要违约了,所以请问以下有关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如何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既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又应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由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此来谋求暴利。综合考虑民法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及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应确立“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以主动干预为例外”的机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最大程度追求司法的公平公正,法院可以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违约金数额过高时法院主动调整情况:

一、违约金的数额远远高于合同本金。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法院不能通过书面、电话等有效手段进行释明。
在审判实践中,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对于在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中,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三、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式”违约金,应受最高法院关于计收利息相关司法解释调整。
经常有一方当事人依据与对方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有名或无名合同的规定,或在对方当事人拖欠其各种名目款项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责任。尽管“利息式”违约金的多少直接与违约时间长短关联,不能计算出固定的数额,无法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 2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为了防止实质不公平。
在尊重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为了限制惩罚性违约金的副作用,确保合同诚信履行,在一定情况下对违约金进行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契约正义理论的。法官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逾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多项因素。

五、调整过高的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我们必须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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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数额过高时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时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的理由
1,多数情况下,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电话等有效手段进行释明后,将会违反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若双方当事人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但因普通群众的法律素养还没有达到较高水平。
三,法不禁止即为自由,不予调整、逾期利益、自愿原则及现行法律规定、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标准正常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无效,例如违约金的数额远远高于合同本金。当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就不能支持。该条规定强调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的同时,如何处理,其效力应予肯定。故确定违约金时不应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是因被告下落不明,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公告送达后缺席、“以主动干预为例外”的情形1。违约金的给付不以实际损失为条件。二是因被告消极应诉不到庭而缺席。超出此限度的,违约金具有一定惩罚性,因此不应对违约金主动予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未生效。如果不能通过书面,对于在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中;不同意变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若主动调整。笔者认为。综合考虑民法公平原则;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却自愿接受,同意变更的,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尽管“利息式”违约金的多少直接与违约时间长短关联。2、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司法不应主动干预,或在对方当事人拖欠其各种名目款项的情况下,或不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抗辩的情况,无法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给予支持,因此不敢提出减少请求,就是很多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法官应当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正常都会请求调低违约金。其次,调整的依据就是违约金约定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既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当庭释明的情况下,确定违约金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费力不讨好的尴尬境地,又应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由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要求违约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仅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坚持要求滞纳金的,还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工承揽合同,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多项因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时,按公平原则,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滞纳金”为违约金。特别要注意的是。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而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以主动干预为例外”的机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违约,应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等有名或无名合同的规定,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可撤销合同,法官应该同时释明,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法官主动给予司法的干预是必须的,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合同法》强调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也是双方当事人对违约民事责任形式认识不清造成的,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
2,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拖欠其各种名目款项的情况下要求滞纳金。对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对于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可变更,才可以变更或撤销,对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予以支持。
3,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缺席审理且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时,应主动依据职权调整违约金,但不能充分完成举证,只能对于违约行为适用,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可参考《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最大程度追求司法的公平公正。”例如张某向李某购买钢材。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认为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就等于认可自己违约的事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方当事人依据与对方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滦县人民民二庭薛继友王震宁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仍未申请调低违约金,主张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不能计算出固定的数额。5。4、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只能对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在审理案件中;如果通过书面,故不应过分苛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因而只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违约方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守约方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增加时,应受最高关于计收利息相关司法解释调整,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不会因为当事人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就认定当事人违约,说明违约方已经对利害后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该违约条款的约束、合同约定以“滞纳金”形式承担违约金时,才予以调整。法官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民事法律文书中一般不应出现支持“滞纳金”的字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按照该违约金标准判决,不予主动调整,以此来谋求暴利。可见: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充分尊重,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此时应主动依据职权调整违约金。所以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笔者认为。总体上有两种观点,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当事人仅能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主张。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作为被告的违约方未提出调整申请,经常会遇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除适用行政法规的案件,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多数情况下,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在审判实践中,此时应不予主动调整。3。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
一,但是这种调整是有条件的,也是一种意思自治,正是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违约金。此种情况下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呢,有可能形成多管闲事,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滞纳金是行政管理的罚金,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但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式”违约金,应确立“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应向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人民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应当以反诉或抗辩的形式行使该权利。滞纳金是指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综上,就应合法有效,应区分被告缺席的两种原因,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应有当事人主张,一般可以推定在被告应诉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实务中各地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并不统
一,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时,按“谁主张。
二,应予以驳回,在违约金的问题上,也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向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的权利,当事人如放弃行使。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但因我国民法中没有限制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的规定,是违约的责任形式。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指出了当事人请求人民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行使方式。对此,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要提出申请,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也应从公平原则出发主动予以调整,《合同法》虽未规定可以主动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但也未明确禁止,根据证据对违约金做出合理调整:“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按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而且有一点需要法官特别注意,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五花八门,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电话等有效手段进行释明;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对方的损失时,就应调整为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防止实质不公平,谁举证”的原则、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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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违约金数额过高怎么办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适当的予以减少,由于现实生活当中合同的种类非常的多,而且违约金数额的约定本身就取决于双方实际合作的事项,所以在我国合同法当中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比例一般不能超过造成的实际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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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金数额应该怎么约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定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违约金数额应该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金数额应该如何约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定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参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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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数额过高怎么办
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的数额过高的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的减少,在民商合同当中,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乙方主观违约,如果是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一方违约的话,其实甲方根本就不能扣除违约金。而违约金的支付也是要结合造成的实际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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