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接下来面临的就是怎样执行的问题。罚金具有强制性的性质,必须要进行缴纳。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关于罚金怎样执行的问题,其实有以下几种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法官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时候,若所犯之罪允许判处罚金的话,那么往往会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看是否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要知道,这里关于罚金的处罚可以是单独判处,不过更多时候是并处的罚金,也就是除了会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外,格外还会判处罚金这种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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