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什么情形定罪不捕?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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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在我国什么情形定罪不捕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在我国什么情形定罪不捕?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定罪不捕期满后怎么处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对于在我国什么情形定罪不捕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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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什么情形定罪不捕?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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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的情形有哪些,逮捕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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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情形分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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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哪些情形定罪不捕?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在我国哪些情形定罪不捕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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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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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何种情形定罪不捕?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在我国何种情形定罪不捕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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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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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情形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检察院不批捕多长时间放人,不批捕的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不批捕多久放人
检察院不批捕,最长37天放人。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予批捕的情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刘忠诚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逮捕的情形分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逮捕的情形分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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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先逮捕后批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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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的情形分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逮捕的情形分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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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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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先逮捕后批捕吗?
在我国是先由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再由我国的公安机关实施逮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国的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之后,认为可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予以逮捕的,此时是可以报请检察院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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