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怎么处置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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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怎么处置?1、如果是年实施非吸,一档是3年以下,另一档是3-10年,也就是法定最高刑10年。2、如果是年3月1日后实施非吸,分别为3年以下,3-10年,10-15年,也就是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了15年。如果是普通业务员,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退还违法所得的,有机会能够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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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怎么处置

(1)如果是实施非吸,那么量刑有两档:

一档是3年以下,另一档是3-10年,也就是法定最高刑10年

(2)如果是3月1日后实施非吸,那么量刑有三档:

分别为3年以下,3-10年,10-15年,也就是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了15年。

再说说具体的量刑。

如果是普通业务员,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退还违法所得的,有机会能够争取到缓刑

但是,重点提醒两点:

1.违法所得和涉案金额的认定非常重要!

因此,案件一移送到检察院,一定要马上找律师进行阅卷,排除重复计算的金额、扣除已经兑付投资人的金额等等。

2.要想争取缓刑或者已经判决缓刑后,可能还是需要对客户损失部分,即涉案金额承担继续退赔的责任。

这是相当大的一笔费用,对于普通业务员来说显然也是很不公平的。因此,一定要尽早请律师介入,及时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二、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财产投进了非吸平台要怎么办?

如果发现投资的平台符合非吸的特征,最好在平台暴雷前想办法迅速抽身,保住投资本金。如果已经发生部分兑付困难,可考虑通过民事途径起诉,在暴雷规模不大的前期,很多平台会调解赔付一定投资款以息事宁人。如果已经暴雷,只能拿好投资材料和银行流水去公安机关报案

四、如何追回被犯罪分子吸收的资金?

1、被骗后及时报警,作为被害人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提供助于破案的信息和证据,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

2、联系对方家属,要求赔偿。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警方会通知被害人的,这时候如果可以联系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律师,可以向他们表示:只要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愿意退赔,可以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收集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手上有犯罪嫌疑人出借的借条欠条等凭证,可以直接依据相关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胜诉后,可以凭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怎么处置?只有在认定业务员也犯该罪的时候,才能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对其做出处罚。而考虑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之前对量刑标准有过调整,因此也要看具体是什么时候犯该罪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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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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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置
个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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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轻重应该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
1.公司高层,往往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
2.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
3.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
4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
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重点应为汇集所吸存的资金并使用的对象,故对于相关人员应分门别类予以不同处理。对于底层的业务员,往往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涉世不深,因迫于生计,为谋取高额业务提成而按照安排宣传集资,其本人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受害人,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作用特别突出,所涉资金、人数巨大的业务员,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可认定从犯,予以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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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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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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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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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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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律师回复] 最容易被认定的一点: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相关法律规定如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令24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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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国法律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规定,我想了解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置,谢谢
[律师回复]
一、以单位犯罪着手辩护 ;
在办理非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的集资类犯罪均是以公司名义进行,那么如何认定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成为律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根据1999 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而,在认定非吸当事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时,应当重点注意两点,其一是涉案公司的开设是否以进行违法活动为目的,倘若公司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而设立,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并非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在公司开办过程中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二是涉案公司开设后是否主要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若是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公司成立后还存在其他正常主要业务,则可能是单位犯罪。 总之,因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远远高于自然人犯罪,在办理非吸案件中,应当重点考量案件相关证据,从单位犯罪的辩护思路上寻找突破口
二、准确认定吸收资金数额 ;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0年司法解释”)第 3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因而,笔者结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和相关司法判例,认为非吸案件涉案数额的辩护思路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所谓全额计算,是指对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而非要求行为人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吸收资金负责。而非吸犯罪一般而言均为共同犯罪,涉案人数众多,那么这时就应当着重从涉案资金是否全部由行为人所吸收方面进行辩护。
三、严格筛选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 ;
2010 年1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此可见,吸收资金的对象是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条件之一,因而在办理非吸案件的过程中,若要进行无罪辩护,则应当注意从非法吸收存款对象的性质上寻找辩护点。对于仅在已经投入资金的对象均为行为人亲友、同事或特定圈子,缺乏证据支持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能认定为是向公众吸收存款。同时,虽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但投资对象中既有社会公众,又有行为人亲友等特定对象的,应当将其排除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人数和资金总额,显然,对行为人吸收资金对象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可以减少行为人的吸收人数和金额,使其达不到入罪标准或创造从轻情节,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四、着重考量吸金用途是否正当;
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为其寻找从轻情节,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吸收资金的用途是否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而,若行为人非法吸收的资金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且有能力、有意愿退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做出建议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即使涉案数额较大,行为人无力退还资金,但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也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的从轻情节。
五、积极辩护从犯情节;
非吸犯罪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就成为辩护策略应当重点考量的问题。律师结合专业办理非吸犯罪的经验,认为对当事人做从犯辩护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行为人在公司中的职务高低,是否是公司领导者、管理层;
2、是否主动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
3、是否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收取资金、发放返利或好处费;
4、直接吸收资金数额多少。综合上述方面,若行为人在涉案公司中职务较低,仅被动接受执行公司计划,与公司其他部门直接吸收的金额相比数额不大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此外,对于在非吸犯罪中,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当事人,也应当着重从从犯情节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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