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帮信入罪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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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程序员帮信入罪标准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点来说就是为三个以上的服务对象提供技术支持或者说是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支付结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也是会构成犯罪。程序员帮信入罪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程序员帮信入罪标准是什么?

一、程序员帮信入罪标准是什么?

程序员帮信入罪标准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点来说就是为三个以上的服务对象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是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按照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计算。《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支付结算金额的明确定义,通俗的解释就是行为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的计算司法实践中是按照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计算的。因此,入账金额就是支付结算金额。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帮信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

在我国,这个犯罪活动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也就是自然人,并没有什么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在《刑法》已经达到了可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可以。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条件来讲还是比较宽泛的。

2、主观方面。

就这个罪名来讲,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为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所以这里主观心态一定是故意的,过失是不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所以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如果是故意的话,可以认定为这个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话,那要通过别的方式来对主观心态进行一个进一步的判断。

3、客观方面。

如果想认定为这个罪的话,那么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所明确规定的行为,即是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罪,一定是有具体的行为的,这是一种作为性之类的犯罪,如果自己本身并没有什么做,或者是仅仅提供了精神上支持的话,是不属于这一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

4、侵犯的客体。

对于侵犯的客体来讲,一定是对于我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有着一定的威胁,对于这个方面的威胁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这非常有可能导致网络瘫痪,或者是他人的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我国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专门立了一个罪名来制止这种行为。

四、涉嫌帮信罪嫌疑人自首减刑的幅度是多少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程序员帮信入罪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文章中给出了解答,判断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处理的。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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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入执行程序中,进行程序保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 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 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 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 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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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 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 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 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 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新房入住交房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房入住交接流程 一、收房时间 自接到开发商收房通知时,你就可以着手准备收房事宜了。要注意以下几点: 1、收房是有期限的。你需要在收房最后期限之前去收房,否则会被视为逾期收房而承担合同上的规定的违约责任。 2、如果选择的是顶层,可以选择下下雨天去收房。 一是可以检验房屋是否漏水、及时发现问题;二是可以检验墙壁的防潮情况,如果墙壁潮湿,说明防潮措施做的不到位,日后很容易发霉。 二、验房 验房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首先要看开发商有没有“三证二书一表”,如果没有,可以拒收房屋。 自己可以带验房工具去验房,主要查看墙壁是否有开裂现象、厨房/卫生间漏水是否通畅、电路是否有电、墙是否有空鼓现象、门窗是否有问题等等。 精装房还要着重看看装修、家具品牌是否与合同上写明的收房标准一致。 建议你在收房时,带上专业的验房师跟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找开发商协商解决。 需要非常注意的一点是,开发商若要你在验房之前签字,一定要拒绝!如果签了,验房发现的问题,费用只能自己承担。 三、物业交割 从签字收房的那天开始,就要开始交物业费。因为从这时开始,物业公司开始正式为业主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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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帮信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程序员帮信入罪标准是需要为3个以上的对象提供技术的支持。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网络犯罪的活动,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会构成帮信罪。犯了帮信罪,犯罪分子一般是会被判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是会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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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入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 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 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 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 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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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
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申请主体资格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
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

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

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
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
(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
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相关利益方。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给面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带来了现实的营业保护和将来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再生的希望,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最大保护、对出资人适度保护、对债务企业实施挽救的目标,公平保护各方面利益主体,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
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督促程序是不是可以自动转入普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是不会自动转入普通程序的,只有在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通过审理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应具备什么条件 1.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给付请求 从发布支付令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只有给付请求才适用督促程序。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给付请求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执行性,这是与确认请求的重要区别所在。 2.请求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为限。以其他财务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均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依法裁判。 所谓金钱,一般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须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根据原来约定也可以是外国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金钱。 所谓有价证券,泛指设立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 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债权人请求的给付,只需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至于给付请求权主体如何、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给付数额多少,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等产生的请求权,均可申请督促程序。这里的债权债务要作广义理解,绝不仅指借钱还债、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一应债权债务。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应在债权人为对待给付之后才应给付,或者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同时为给付的,债权人不得依据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也是实体主体,他的态度关系着支付令的效力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因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使其知悉自己的义务,成为申请督促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客观上和事实上能够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而不是拟制送达。也就是说,不须到国外送达或者不须以公告方式送达。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将支付令委托有关人民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同样需要较长时间,与督促程序目的不符,不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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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帮信罪怎么判
程序员若涉及帮信罪,通常面临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罚款。若同时犯有其他罪行,判决可能更严。判决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帮信行为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强调了对帮信行为的严厉打击。程序员应遵守法律,避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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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进入清算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您好!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 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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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程序后怎么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 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 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 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 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公司如何进入清算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您好!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 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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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是帮信罪怎么判?
程序员是帮信罪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按照拘役来进行一定的处罚,明明知道他人正在用信息从事网络犯罪的,但是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是一种单独的犯罪行为。程序员是帮信罪怎么判,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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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进入破产清算时的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时的程序是怎样的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其次,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 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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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刚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司,有很多东西都不懂,所以请问下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分为内部股权转让和外部股权转让。“内部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外部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相比外部股权转让,《公司法》对内部股权转让并没有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随意转让股权。那么能不能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有没有必要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如何进行限制?笔者就上述问题一一谈谈自己的理解。
能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能不能对内部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关键看是如何规定的。《公司法》没有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有限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法人,股东之间有较强的信任,但,同时,新修订的《公司法》又强调公司自治,而公司的自治又体现在公司章程。《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为限制内部股权转让提供了依据,该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能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有现实意义。股权内部转让可能导致小股东变成大股东,甚至变成控股股东,而转让前的大股东就会变成小股东,原来大股东的优势地位荡然无存,且还会面临着权利受到侵害的风险;股权内部转让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管理权发生变化。所以,有必要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既然能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也存在必要性,那么如何进行限制?因为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的目的不是限制股权转让方的,而是平衡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公司的管理机制,避免将来因股权转让出现侵犯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等情况,所以限制措施必须合法。笔者认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内部转让的程序、通知方式、其他股东异议解决等做出详细规定。以上为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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