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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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规定是什么?

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

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根据。

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肯定是需要在夫妻双方之间来进行财产的分割,因此孩子是否能够参与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流程当中的,但是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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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撤销变更的标准是什么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趁人之危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等可变更撤销。符合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趁人之危的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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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变更是否具有效力待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成立且生效。(无效民事行为也是成立了)
2、显失公平合同只适用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里不存在显失公平地问题。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政府定价是个特殊的价格机制,只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拍卖业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它是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认定是不是显失公平,是看合同订立时,不是合同履行时
4、是属于形成权,由谁享有如何行使行为订立时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不能是履行时的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四种。
1、无权处分,针对的只能是处分权,擅自转租不是无权处分(是附带行为)。合同法51条,今天的主流观点是,无权处分,合同仍然有效,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未定。(追认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相对人追认都发生效力这里的追认采用明示,默示视情况而定
2、无权代理,合同法48条,这里面的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是被代理人和行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47条,这个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向相对人为之,采用明示
4、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合同法83条,这个是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未定。
5、作为权利人来讲,享有追认权,它是形成权。他向相对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向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分人的追认不是追认,是补充授权的问题。
6、相对人有催告和主张撤销的权利。今天看来催告不是权利,它作为一个准法律行为更好。催告不是请求权,请求权对应的是对方的义务,而催告对应的是对方的追认,追认是权利,所以催告不是请求权。效力未定,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到了对方就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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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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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诉讼时效是年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诉讼时效是年吗问题解答如下, 是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二、可变更或者撤销得合同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3、撤消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仅受害方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消权性质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民通意见字行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必须由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自己确认请求,仲裁机构变更的,可变更不得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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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如何变更和撤销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都可能适用。如果发现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逮捕。因此,取保候审的变更和撤销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也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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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的变更,遗嘱如何变更和撤销?
关于遗嘱的变更,首先要看你之前立的是什么遗嘱,如果只是自书遗嘱那么重新起草一份遗嘱就可以了,之前那份会自动失效,但是如果是经过公正的遗嘱,那么你现在必须要把你重新写的新遗嘱也要进行公正,这样才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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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诉讼时效是1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诉讼时效是1年吗
是。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二、可变更或者撤销得合同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3、撤消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仅受害方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消权。性质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民通意见字行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必须由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自己确认。请求,仲裁机构变更的,可变更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可酌情变更或撤消、消灭:过期/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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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起诉时效是1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起诉时效是1年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诉讼时效是1年吗
是。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二、可变更或者撤销得合同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种类: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欺诈而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产生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
3、撤消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时,仅受害方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有撤消权。性质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一年,(民通意见字行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起)。必须由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自己确认。请求,仲裁机构变更的,可变更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可酌情变更或撤消、消灭:过期/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
可以变更撤销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可以变更撤销合同吗
如果变更撤销合同的事由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下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条款的合同。
二、可变更撤销的合同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 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 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 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重大误解的表意人
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
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 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 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规定的那样,表意人有重大损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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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可以变更和撤销吗
根据规定,公证的遗嘱也是可以撤销变更的。但是公证遗嘱不得被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但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销。最早立的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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