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认定时需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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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认定时需注意什么

胁从犯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

2、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胁从犯认定时需注意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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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认定时需注意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胁从犯认定时需注意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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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胁从犯 如何认定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客观要件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主观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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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一下胁从犯的认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第一,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
第二,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
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作用可能发生转化。有些犯罪人参加共同犯罪虽然是被胁迫的,但一旦参加犯罪后,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也可能尝到了犯罪的甜头,而在以后的共同犯罪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取代了原先的主犯甚至首要分子。对于这种犯罪分一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而实施的,就认定其为胁从犯,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的作用,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否则无疑将宽纵了这类犯罪分子。
对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典之所以规定对胁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主观上并不愿意实施犯罪,这表明胁从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又由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通常较小,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对胁从犯的处罚宽于对从犯的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胁从犯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免除处罚,应根据犯罪人受胁迫的程度、被胁迫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况决定。一般而言,胁从犯在受到损害生命权的威胁之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因为生命权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最为重要的权利,这里的生命权包括胁从犯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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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胁从犯的认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第一,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
第二,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
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作用可能发生转化。有些犯罪人参加共同犯罪虽然是被胁迫的,但一旦参加犯罪后,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也可能尝到了犯罪的甜头,而在以后的共同犯罪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取代了原先的主犯甚至首要分子。对于这种犯罪分一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而实施的,就认定其为胁从犯,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的作用,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否则无疑将宽纵了这类犯罪分子。
对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典之所以规定对胁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主观上并不愿意实施犯罪,这表明胁从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又由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通常较小,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对胁从犯的处罚宽于对从犯的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胁从犯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免除处罚,应根据犯罪人受胁迫的程度、被胁迫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况决定。一般而言,胁从犯在受到损害生命权的威胁之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因为生命权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最为重要的权利,这里的生命权包括胁从犯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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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认定要件
(一)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前提条件。(二)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胁从犯成立的主观条件。(三)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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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胁从犯和胁从犯哪个是主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胁从犯也要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丧失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如:汽车驾驶员被抢劫犯用刀逼迫交出钥匙,致抢劫得逞并顺利逃脱,汽车驾驶员为在抢劫犯的精神控制下被迫交出汽车,为抢劫犯提供了犯罪和脱逃的交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胁从犯罪。 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体受到控制还是精神上受到威胁、强迫,如果是身体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胁、恐吓、控制、强迫而致犯罪得逞,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40%;作用较大的,轻处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第 (一)、 (二)项轻处,每等次不超过10%;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30%;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40%。教唆未遂,轻处50%。
我想咨询一下胁从犯的认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第一,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
第二,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
第三,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作用可能发生转化。有些犯罪人参加共同犯罪虽然是被胁迫的,但一旦参加犯罪后,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也可能尝到了犯罪的甜头,而在以后的共同犯罪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取代了原先的主犯甚至首要分子。对于这种犯罪分一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而实施的,就认定其为胁从犯,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的作用,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否则无疑将宽纵了这类犯罪分子。
对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典之所以规定对胁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主观上并不愿意实施犯罪,这表明胁从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又由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通常较小,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对胁从犯的处罚宽于对从犯的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胁从犯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免除处罚,应根据犯罪人受胁迫的程度、被胁迫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况决定。一般而言,胁从犯在受到损害生命权的威胁之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因为生命权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最为重要的权利,这里的生命权包括胁从犯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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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和从犯的区别具体是怎样的,胁从犯的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胁从犯和从犯的区别具体是怎样的,胁从犯的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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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胁从犯也要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丧失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如:汽车驾驶员被抢劫犯用刀逼迫交出钥匙,致抢劫得逞并顺利逃脱,汽车驾驶员为在抢劫犯的精神控制下被迫交出汽车,为抢劫犯提供了犯罪和脱逃的交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胁从犯罪。
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体受到控制还是精神上受到威胁、强迫,如果是身体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胁、恐吓、控制、强迫而致犯罪得逞,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40作用较大的,轻处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第
(一)、
(二)项轻处,每等次不超过10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30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40。教唆未遂,轻处50。
胁从犯是从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胁从犯也要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丧失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如:汽车驾驶员被抢劫犯用刀逼迫交出钥匙,致抢劫得逞并顺利逃脱,汽车驾驶员为在抢劫犯的精神控制下被迫交出汽车,为抢劫犯提供了犯罪和脱逃的交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胁从犯罪。 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体受到控制还是精神上受到威胁、强迫,如果是身体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胁、恐吓、控制、强迫而致犯罪得逞,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40%;作用较大的,轻处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第 (一)、 (二)项轻处,每等次不超过10%;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30%;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40%。教唆未遂,轻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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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认定要件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认定胁从犯的认定条件主要是看犯罪分子是否被他人所控制,强迫或威胁的是胁从犯的精神还是身体,如果胁从犯受到的是身体上的控制而被迫的与犯罪分子共同实行犯罪过程的情况下,胁从犯在刑法意义上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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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村里有一个村民的儿子杀了人之后,这个村民协助他的儿子销毁尸体,构成了胁从,作为胁从犯的认定要件是什么法律要件?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法定概念。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胁从犯的构成: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实施或不实施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而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行为人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不得已,即不情愿地实施犯罪,而并非主动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区别。由于这一主观特点,在多数情况 下,行为人虽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一定预见,但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对其听之任之。因此胁从犯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间接故 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根据1979年刑法,有构成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的可能。而根据1997年刑法,行为人在这种心理状 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不能构成胁从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因身体或者精神受到强制而丧失了选择可能性,也不能构成胁从犯。
从客观方面来看,胁从犯的构成包含三层内容:第
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第
二,行为人参加共同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所 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劣迹、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第
三,由于胁从犯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其行为也不可避免地成为 共同犯罪行为这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从而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特征的,即构成胁从犯。但是,胁从犯的客观方面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一,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来看,是否仅限于帮助犯?有些学者认为,胁从犯所实施的行为一般只是帮助性质的行为,而很少是直接的实行行 为,所以胁从犯一般也都属于帮助犯,只有个别的情况才是实行犯。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被胁迫”只说明了胁从犯 参加共同犯罪的原因,并未说明他在参加共同犯罪后起什么作用。因此,胁从犯既可能是帮助犯,也同样可能是实行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充当实行犯的情况未必 如上面所说,是个别情况。

二,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是否必须比较小?有些学者认为,“胁从犯在共同犯罪的活动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其所起的作用在一般 情况下,比从犯还要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等于从犯。”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够全面。如前所说,胁从犯的“被胁迫”仅是其参加共同犯罪的原因,至于参加 之后,其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如何,作用大小,则非胁从犯的概念所能包容。根据分工分类法,从犯和胁从犯都既可能是帮助犯又可能是实行犯。既然如此,在一个共 同犯罪活动中,从犯完全可以是帮助犯,而胁从犯却是实行犯。当然,跳出某一特定的共同犯罪活动的范围,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判断,胁从犯的社会危害 性应小于从犯,但从在某一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胁从犯完全可能大于从犯所起的作用。
在胁从犯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 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 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 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

二,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 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 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 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 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 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 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 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 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三,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作用可能发生转化。有些犯罪人参加共同犯罪虽然是被胁迫的,但一旦参加犯罪后,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也 可能尝到了犯罪的甜头,而在以后的共同犯罪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取代了原先的主犯甚至首要分子。对于这种犯罪分一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 而实施的,就认定其为胁从犯,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的作用,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否则无疑将宽纵了这类犯罪分子。
胁从犯怎么样判刑,胁从犯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故意罪的胁从犯怎么判刑 会对比故意罪减轻处罚。 故意罪的胁从犯法律如何规定的 依据刑法的规定,胁从犯依据犯罪情节可以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而是属于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就算是胁从犯也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前提条件 胁从犯由于被胁迫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是已经计划或已经进入犯罪预备阶段甚至犯罪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性质由共同犯罪的性质所决定,它的具体样态受共同犯罪目的的规定和制约。一般情况下,胁从犯的犯罪目标是由胁迫者授意的,胁从犯据此选择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在存在物质性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胁从犯的犯罪行为是促成该结果发生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 (二)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胁从犯成立的主观条件 就认识因素而言,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否则,就不是胁从犯;就意志因素而言,胁迫行为虽使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从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无论如何,这种精神强制不同于使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身体强制,被胁迫者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选择不犯罪。然而,他却作出了相反的抉择。也就是说,胁从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胁从犯。 (三)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客观条件 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必须能够达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对于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达到该种程度将不构成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当中,了解关于主犯和胁从犯的一些基本信息,细致的把主犯和胁从犯区别开来,如有胁从犯问题,建议及时委托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 故意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触犯故意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从重处罚。 4、、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从重处罚。 5、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从重处罚。 6、聚众“”,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处罚。 7、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故意罪定罪处罚。
胁从犯是主犯还是从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胁从犯也要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丧失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如:汽车驾驶员被抢劫犯用刀逼迫交出钥匙,致抢劫得逞并顺利逃脱,汽车驾驶员为在抢劫犯的精神控制下被迫交出汽车,为抢劫犯提供了犯罪和脱逃的交通工具,其行为已构成胁从犯罪。
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体受到控制还是精神上受到威胁、强迫,如果是身体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是在精神上受到威胁、恐吓、控制、强迫而致犯罪得逞,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40%;作用较大的,轻处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第
(一)、
(二)项轻处,每等次不超过10%;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30%;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40%。教唆未遂,轻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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