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合羁押的几种疾病是什么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二、看守所收押人犯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1、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2、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4、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5、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6、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7、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8、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三、超期羁押有哪些情形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四、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有哪些情形
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不适合羁押的几种疾病是什么在法律中也给予了相关的回答,只要本人患有传染病或精神方面有问题,生活不能自理等相关的情形都是可以申请的,所以,在申请时就需要看本人的条件是否符合,不适合羁押可以马上释放,反之,条件不符合的就必须要关押。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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