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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一般由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处理相应的刑事拘留的事项时,只有符合法定拘留条件的行为人才能被采取拘留措施,并且在行为人被刑事拘留之后,一定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送看守所、讯问并且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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