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总公司签合同在分公司工作发工资一般也是分公司,但是,分公司和总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主体,所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分公司缴纳本地社保,工资由总公司发是可以的。而且只要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不违反法律的。
2、若是公司不发放工资
(1)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公司在成立后,若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成立分公司。根据规定,分公司虽然并不具有法人的地位,但是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旧可以与他人签署合同,这里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等。特定公民若是与总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分公司,那么该职员需要到分公司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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