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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
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超过一年才申请劳动仲裁的,就超过仲裁时效,所以法院认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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