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怎么认定
一般认为,公共交通工具指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运送服务的各种车辆、轮船、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性交通工具。公共交通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我国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一种加重犯,配置较重的法定刑。
刑法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应该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公共性,即公共交通工具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搭乘和运输服务。
二是运营性,指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从事运营活动过程中。一般说来,这里的营运性包括从起点到终点的整个营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时候实施抢劫,都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小区班车以及超市购物班车,同样已经实际具备了一定的公共交通运输职能(路途短,中途不停,也较便宜),很多设有班车的小区,其附近的居民也可交费乘坐。超市班车往来不同的居民区和购物中心,其乘客具有很大流动性,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二、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1)抢劫罪侵犯双重客体:侵犯人身和财产,二者只要有其中之一被侵犯,视为抢劫罪既遂。如在夜晚抢劫遇到身无分文的张三,因为没有抢到财物生气捅张三两刀,此时虽然没有抢到财物,但是对张三人身造成伤害,抢劫罪既遂成立。
(2)抢劫未遂:行为人既没有拿到钱,也没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后果。
三、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的三种情形
1、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抢劫罪。
(1)拟制:行为人本来不符合抢劫罪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某种行为在定罪量刑按照抢劫罪量刑。三种情形(△)①必须在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如甲乙二人到丙家,打砸丙家,甲乙不构成抢劫罪。②首要分子认定为抢劫罪。首要分子是指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犯罪行为的人,不包括一般参加者,如果一般参加者打砸东西,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③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抢夺:如骑摩托车飞快经过抢走路人手里的包,此时成立抢夺罪。抢夺罪和抢劫罪区别:抢劫罪力在人上,抢夺罪力在物上。骑车拽包,力在物上。抢劫罪的暴力、胁迫都针对人,力在人上。
(3)凶器:只要行为人携带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展示、暗示。当行为人兜里揣刀或者直接拿出来,直接构成抢劫罪,不需要拟制抢劫罪。
(4)携带凶器抢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使用凶器的意识。对于行为人不是为了抢夺而携带凶器或抢夺时不使用凶器,不认为是抢劫罪。如甲带斧头上山砍柴,上山途中抢夺某人的财物,此时甲虽然携带斧头,但是不能按抢劫罪处理。因为虽然客观上行为人有凶器,但是凶器是为了砍柴,斧头不是为了抢夺财物准备的,不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按抢夺罪认定。抢劫罪量刑较重。
(5)携带凶器盗窃、诈骗:不认定抢劫罪,不能做类推解释。对比刑法分则法条,抢劫罪比故意杀人罪量刑重。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怎么认定?在看完上文后,大家应该有所了解。要知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按照刑法的规定,此时可以对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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