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的监督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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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强制医疗的监督相关的法律规定。
强制医疗的监督

1、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被告监督。

2、检察院发现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3、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4、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5、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强制医疗的监督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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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申请,二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对象既然是非刑事处分的诉讼方式,适用的对象就是无罪者,受到处罚的人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是基于他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本身固有的人身危险性才展开必要的诉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这一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指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客观上讲,这些人确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具有危害社会的严重危险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其身份排除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刑法明确规定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把这些案件一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统筹解决,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二)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应当理解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满足了犯罪的客观要件,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程度。二是行为主体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能在非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得到消除,并给社会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后果。三是符合医学上的精神病成立标准,即通过专门的医学鉴定来确定行为人属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被强制医疗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强制医疗的申请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申请,二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对象既然是非刑事处分的诉讼方式,适用的对象就是无罪者,受到处罚的人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是基于他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本身固有的人身危险性才展开必要的诉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这一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指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客观上讲,这些人确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具有危害社会的严重危险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其身份排除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刑法明确规定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把这些案件一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统筹解决,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二)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应当理解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满足了犯罪的客观要件,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程度。二是行为主体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能在非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得到消除,并给社会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后果。三是符合医学上的精神病成立标准,即通过专门的医学鉴定来确定行为人属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被强制医疗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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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由检察院负责,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程序是由检察院的有关部门来进行负责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强制医疗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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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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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的一项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除抽查方式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其他方式。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监督抽查的种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的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的制度。
地方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监督抽查活动。地方抽查,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其质量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2)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三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3)监督抽样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这种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一般应仅限于流通环节,而不能扩大到企业内部,并且对于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企业也不负质量责任。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则可以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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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如何执行?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医疗如何执行?由谁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医疗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二、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公安机关决定强制医疗的程序不透明,连听证都无需举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由于强制医疗的适用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284条规定的三个要件非常复杂,所以由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案件质量的保证。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告知程序和“强制代理制度”,因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缺乏诉讼技能甚至人身受到限制,很有可能不能有效参与到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告知程序和“强制代理制度”是必要的程序设计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的程序体现。为了确定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审理应该查明:1)是否发生过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其他情况,是否属于暴力行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自由;2)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该行为;3)被申请人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实施该行为时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是否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4)被申请人的精神病是否可能使其继续危害社会;5)是否应该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和应该适用何种强制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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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精神病强制医疗要怎样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因为强制医疗程序是新设程序,许多法官对强制医疗决定书的格式及内容尚存疑虑。这与普通判决书的格式及内容并无太大差别:格式仅在称谓上作出变动,即公诉机关改为申请人,被告改为被申请人;内容则主要是对法定要件的审查及说理。比较特殊的是直接决定强制医疗的情况,这里因不存在申请人,直接写明被申请人即可。
2、对于强制医疗程序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可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强制医疗程序系由“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并作出决定的”,则在前一程序中除应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书,还应对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请求进行判决,并在程序结束后另行立案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比较有争议的是检察官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部分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此一情况应告知受害人另行启动民事赔偿之诉,因为强制医疗程序并不解决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故也不应解决因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民事损害。此一观点值得商榷。一如前述,检察官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仍应对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认定,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强制医疗程序必然涉及对受害人伤亡情况以及暴力犯罪行为的证明。在此一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可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这也符合立法的初衷以及刑事司法的一般原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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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予以强制医疗。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1)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由强制医疗程序;
(2)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A.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才可以强制医疗;
B.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提示】强制医疗的“暴力行为”达到承担:
①刑法规定的条件时造成“危害结果”;
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A.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医学判定;
B.依据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公/检/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决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程序:
1.审判组织: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诉讼参与人:
A.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被申请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经审理作出决定:
(1)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对于被申请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B.决定作出时间为1个月以内。
(2)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严加看管/治疗;
B.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负刑事责任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医疗/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
【提示】是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驳回或者不同意申请的决定不明确;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不明确
四、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1.复议主体:
A.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B.被害人;
C.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复议机构: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3.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
五、强制医疗执行: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六、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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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设定行政强制有哪些监督制度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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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予以强制医疗。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1)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由强制医疗程序;
(2)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A.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才可以强制医疗;
B.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提示】强制医疗的“暴力行为”达到承担:
①刑法规定的条件时造成“危害结果”;
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A.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医学判定;
B.依据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公/检/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决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程序:
1.审判组织: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诉讼参与人:
A.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被申请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经审理作出决定:
(1)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对于被申请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B.决定作出时间为1个月以内。
(2)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严加看管/治疗;
B.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负刑事责任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医疗/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
【提示】是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驳回或者不同意申请的决定不明确;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不明确
四、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1.复议主体:
A.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B.被害人;
C.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复议机构: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3.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
五、强制医疗执行: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六、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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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需要该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予以强制措施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强制医疗,就是国家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为目标,因而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在《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我国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立法,仅有基本法层面的《刑法》和《刑诉法》,另一类则是6部地方性法规。
目前,以《刑法》为依据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是“必要的时候”,但是何为“必要的时候”刑法并无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适用强制医疗难以把握,容易造成权力滥用,频频引发“被精神病”现象,主要体现在相关单位、部门出于“维稳式”考虑的“被精神病”。比如河南农民徐林东在精神病院6年半时间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当地政府调查表明相关证明系伪造;湖北干部郭元荣因检举揭发单位领导,被作为精神病强制治疗五年多。
这种现象之所以发生,在于法律的缺位。我国法律虽然对什么症状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对什么人可以实施送治行为,该遵循什么程序没有相应的规范。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将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法律现在尚没有相关规定。没有了法律的严格规定,而很多医院又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或是唯行政命令是从,导致精神病送治乱象丛生。
新出台实施的《刑诉法》和《精神卫生法》,均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科学设计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专业的医学问题,应该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程序做出判断。
此外,为了预防“被精神病”现象,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复诊和鉴定程序,同时还有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条件,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如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需要该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予以强制措施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强制医疗,就是国家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为目标,因而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在《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我国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立法,仅有基本法层面的《刑法》和《刑诉法》,另一类则是6部地方性法规。
目前,以《刑法》为依据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是“必要的时候”,但是何为“必要的时候”刑法并无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适用强制医疗难以把握,容易造成权力滥用,频频引发“被精神病”现象,主要体现在相关单位、部门出于“维稳式”考虑的“被精神病”。比如河南农民徐林东在精神病院6年半时间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当地政府调查表明相关证明系伪造;湖北干部郭元荣因检举揭发单位领导,被作为精神病强制治疗五年多。
这种现象之所以发生,在于法律的缺位。我国法律虽然对什么症状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对什么人可以实施送治行为,该遵循什么程序没有相应的规范。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将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法律现在尚没有相关规定。没有了法律的严格规定,而很多医院又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或是唯行政命令是从,导致精神病送治乱象丛生。
新出台实施的《刑诉法》和《精神卫生法》,均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科学设计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专业的医学问题,应该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程序做出判断。
此外,为了预防“被精神病”现象,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复诊和鉴定程序,同时还有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条件,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如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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