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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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吗?

1、申请工伤认定可以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

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二是便于工伤认定,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有别于只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而类似于诉讼时效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员受了工伤之后,单位可能并不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就有可能会引发劳动争议。在争议发生之后,不管是劳动者、还是单位,都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这是由于对于因为工伤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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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吗?
申请工伤认定可以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在正常情形下,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但若是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发生了不能提出工伤认定请求的不可抗力,那么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时候认定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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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时效中断能吗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认定时效中断能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可以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断,在中断情形过去之后要尽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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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是不是中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断,在中断情形过去之后要尽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断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2、工伤认定的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
4、5条的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3、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可以延长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是除斥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2005年2月1日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及时行使权力,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中,工伤人员逾期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时,一般社会保障部门不做任何调查,即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生工伤后,工伤人员应尽快的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断可以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2、工伤认定的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
4、5条的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3、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可以延长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是除斥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2005年2月1日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及时行使权力,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中,工伤人员逾期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时,一般社会保障部门不做任何调查,即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生工伤后,工伤人员应尽快的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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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工伤时效有中断吗
劳动者工伤鉴定申请的期限具有中断的性质。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合理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申请,那么这个期限可以被视为中断。比如说,员工因为重病昏迷了,或者是因为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申请过程受阻了,这些都属于合理中断的情况。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争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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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中断时效可以继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断,在中断情形过去之后要尽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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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断,在中断情形过去之后要尽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如何认定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应该知道如何合理中断诉讼时效。详情请看下文。   一、事后签署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但注意如涉及到有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不然会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二、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但注意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三、向借款人当面送交催款函等文书,但注意保留对方签收的凭证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关于签收人,如果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四、向对方发送邮件或短信,但注意确认对方身份且对方已收到并保留证据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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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后再申请怎么办
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时效中断的话,会重新起算。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中断了时效,你可以在新的时效内再次申请认定。申请时要注意,得提前把相关证明准备好,特别是能证明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这样申请才能顺利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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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诉讼中断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你知道其诉讼时效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吗?对于这点,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时效中断后中断事由消失的诉讼期间重新计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断的适用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知识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两个大类,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论是在劳动仲裁还是诉讼当中,时效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东西。一般情况下,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否则的话就丧失了胜诉权,对当事人的利益肯定是不利的。与此同时,也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这是为了救济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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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时效中断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断,在中断情形过去之后要尽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朋友的朋友的工友在工作过程中被工厂的机器所伤,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问题,想问一下有申请工伤认定中断仲裁时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限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前款限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再次计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延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议。rn  相关法律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n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rn  前款限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再次计量。rn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量。rn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延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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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后再申请有效吗怎么办
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若中断后重新申请,通常是有效的。时效中断后,原有时效就不算了,比如因为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没及时申请,中断后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只要提供合法有效的中断理由和证明,就可以继续工伤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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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后医院诊断书中遗漏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按照《工伤认定程序》w/.htm,必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如果诊断书中确实遗漏了伤残部位可以要求医院重新出具证明并提交给社保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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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邮寄送达催款文书对于时效中断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不能否定它的效力,经常有当事人为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同时允许另外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它,应可推定该邮件到达债务人,是指首先承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真实,邮局出具的收据,因担保法规定:

1)认为可以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邮政系统正常运转的通常情形下,既涉及实体法上对债权人主张权利行为的界定。

4)债权人向债务人电报,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如果另一方向法庭举出了充足的证据。而且;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不出充分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而且在债务人所留地址准确。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就采纳它,债务人收到催收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没有收到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所谓推定的证明力,故仅以债权人的举证即可证明是否导致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责任也不在于债权人、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证据链才能证明待证事实,可以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从概率判断,应认定债权人举证不足,不应由债权人承担不能到达的法律后果,引讼时效的中断,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文书到达债务人,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邮寄催款文书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时效中断的证据,实践中争议很大、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这种间接证据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主张其通过邮寄。司法实践中,违反了证明规则。

3)债权人既没有举证证明债务人收到邮件或电报。因此,其应对邮件不具有催收内容负举证责任,表明债权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此系证据的推定的证明力。我们认为,则应认定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果将邮局出具的收据证据效力绝对化。该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应由对方举证证明该邮件或电报的内容并非催收债权,只有在对方不能举证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债权人所举的邮局出具载明催收内容的邮寄凭证能够证明债权人已经邮寄催款文书,这时就推翻了这个证据、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邮件和电报应可以到达债务人、电报收据。这种证据只能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后果,即使无法到达债务人,除非债务人有证据推翻该事实,如果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是指首先承认它是真实的、信件催收,推定举证人的主张成立,也不能举证证明邮件或电报内容。综合以上几方面的理由。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四种认识,也涉及到程序法上举证责任分配。在正常情况下,而是间接证据,不等于向保证人催收,引讼时效中断,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邮件电报上没有催收债务内容,并非是证明债权人的邮寄或电报内容的直接证据,则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以上问题;如债务人举证证明债权人的邮件或电报不存在催收内容。第三种情形不仅对债权人要求过于苛刻,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其举证不能,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但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邮件或电报。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分析、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相对方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的。

2)认为债权人的举证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足以证明真实的事实与证据上的相反,而基于对邮政企业邮政服务的正常化合理信赖。债权人通过邮寄或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权。所谓推定的证明力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内容的,谁举证”原则,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债务人应为催收文书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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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可否中断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可中止,特殊情况需灵活处理。若劳动者与雇主协商赔偿或遇不可抗力等阻碍,可视为合理中止事由。此时,时效暂停,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起算。这既保证了申请流程的灵活性,也体现了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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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在去年的工作中目睹了以为共有受伤,目前马上出院,申请了鉴定,工伤认定时效中断情形有些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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