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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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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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1、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因此受害者是可以积极报警处理的,如果遭受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报警后施暴者也可能会被公诉

不过,即使未受到重伤害,但是只要有人身损失的,受害者照样可以去法院提起自诉维权。

另外,如果因为两人同居,遭到对方暴力伤害后,一时难以保护人身安全的,那么可以积极去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要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全部内容啦,许多人以为同居还没领证,无法按照反家暴法去处理,但其实同居并不受限制。

同居期间被家暴的,只要受到了伤害,受害人就可以积极到有关部门投诉或积极到法院起诉,情况严重并且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就可以到派出所报警处理。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图网。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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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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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或直接向当地人们,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三)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购房者向人民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讼的购房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预防人身伤害应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患者及家属处处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医院和医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从而处于被动局面,导致医疗纠纷增多。n 首先,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更多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制约。而我们有相当多的人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n 其次,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患者,而易出现纠纷。n 然后,社会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n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很多新特点:n一是数量增加,投诉增多。过去在医疗活动中一般不会发生的医疗纠纷,现在往往形成医疗纠纷。n二是新技术、新疗法、新设惫的不当使用导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n三是有了法律制约,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n判断医疗纠纷的几个误区n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n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n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n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n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n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n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n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门诊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从临床调到门诊部办公室近三年,处理和经历了医疗纠纷四百多起,深刻体会到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具有难度大、技术性强、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特点。面对形形、令人头痛的医疗纠纷,医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的医疗纠纷,均会对社会、医患双方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n1.医疗纠纷的防范n (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n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n (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n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n (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n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n纠纷意识n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n举证责任意识n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n (4)要有预见性n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n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n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n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对治疗效果不满,产生抵触情绪。n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纷。n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n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n2.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n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n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n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n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n对于目无法纪、围攻辱骂、毁坏公物、行凶殴打、无理取闹的少数病人和家属,我们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处理此类纠纷,要协同保卫科、地方公安部门一起处理,对医务人员、财物造成损伤的,坚决要求赔偿道歉。n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要上报医院领导。当然医院领导的态度非常重要。医院不要怕病人打官司,动不动就花钱息事宁人,这样既纵容了某些人的不法行为,又会损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亦在所难免。如何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我们认为,作为医院应通过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就诊环境、加强法制学习等,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纠纷逐渐减少。n
小区业主应该采取怎样的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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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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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们公司对这次事件十分重视,现在已经到达了这个地步,他们决定采取强制执行,请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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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防受骗
[律师回复] 1、购买有固定包装的商品,要注意包装上的标志,对无生产厂名,厂址或只有拼音字母而无中文的厂名,厂址,切忌盲目购买。
2、购买耐用家电商品,可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销售单位当面通电试机,并索要发票,“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凭证,对不予试机,不开发票,不给(三包)凭证的,不能购买。对开票价格小于实付价格的,硬性搭配的,也不要购买,否则会上当,还纵容违法经营者。
3、购买商品,特别是价值大的高档商品,要注意标价是否规范。国家物价局推行的统一商品价格标签一般分为三种,红签用于国家的统一价格的商品;蓝签用于国家计划浮动价格的商品;绿签和黄签用于议购议销,企业自定价格,随行就市价格的商品。由于目前商品流通环节多,进货渠道不同,经销店定价往往不一,有时差价较大,盲目购买很可能吃亏。
4、购买预交货款的商品,要特别慎重。首先要了解售货单位的信誉程度,如果是集体企业,应看有无正式的经济保证单位。临时组织的展销会,要注意组织单位能否承担经济责任。签订预购协议时,要明确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对于信誉程度无保证,经济保证单位不明,不签订正式协议的,一般不要先交款,以免上当受骗。
5、不要盲目购买邮售商品。目前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广告宣传,邮政信箱,假借他人商号名称或帐号,邮售假劣商品。消费者在没有了解商品可靠性之前,最好不要随意汇款购买。
我在警察局工作,前几天接到一个案子,因为有相关公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我领导申请了强制措施已经被批准了,我就想问问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下来后,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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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受害者维权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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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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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者应采取哪些措施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事故肇事者应采取哪些措施,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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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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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者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1、停车确认受害者的状况。2、救护受害者。3、保护发生事故的现场。4、迅速报告交警部门或值勤警察。5、收集必要的证据。6、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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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有一个玩得不错的朋友,最近他可能是犯了啥事,昨天我给他打电话的时候他跟我说他被采取强制措施了,可能最近不会时常联系了,我很诧异也没问具体情况,到底采取强制措施时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我国强制措施有五种

1、拘传,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月。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5、逮捕,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在24小时以内必须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违约补偿,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赔偿损失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从上可以看出,继续履行只要求人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每天增加其合同之外的负担。从经济利益方面讲,继续履行根本谈不上对违约责任人的任何制裁。那么,为什么把它归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范围呢其实,继续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但已带上了国家强制力这一突出特点。它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方式,显示法律对违约行为作出了某种否定性评价,并带有对违约者惩戒的性质,因此,继续履行也应认为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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