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数量:一标准是种植罂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种植罂粟的量刑数量标准,而对于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标准只规定了“数量较大”。这样规定是由于在我国境内出现的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中,主要是罂粟;另外,由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各不相同,相当复杂,也难以在法律中都规定具体数量。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过去曾因为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铲除过,也包括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又再次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再次种植的,无论种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构成犯罪。
3.“抗拒铲除的”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铲除这些毒品原植物时,使用暴力、威胁、设置障碍等方法拒不铲除的。
对没有参与种植,但参与了抗拒铲除毒品原植物活动且抗拒方法是暴力或胁迫的,由于行为人缺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基本要件一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同时也不具备抗拒铲除必须是种植者本人的条件,对其不能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而应定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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