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诉讼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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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监护诉讼怎么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监护诉讼怎么处理

1、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2、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指定意定监护人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还有成年人的精神病人直指定,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可以由被监护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指定意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监护诉讼怎么处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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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监护人完全可以做被监护人的代理人,其实,被监护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作为原告或被告,都只能由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当然,监护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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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权转移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可以见孩子吗? 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来处理。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如果一方得到监护权,另一方就不用负担孩子生活费用吗?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孩子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直到孩子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 由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孩子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请求变更监护权。 4、被监护人打伤他人或者损害财物需要赔偿应由离婚的父母共同承担吗? 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不能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余额。也就是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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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人的诉讼书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撤销监护人的诉讼书该怎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撤销监护人的诉讼书怎么写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为×××的监护人资格。
事实和理由:
……(写明撤销监护人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制定,供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基层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用。
2.申请人是有关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4.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情形
孩子当前的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行使身份行为和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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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能否处理被监护人财务
监护人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务,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规定了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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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往往须参与诉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与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第161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先行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诉讼时已成年的,但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尽管实体法针对不同情况确立了监护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其以确当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却缺少程序法的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下面笔者将结合实体法规定的不同情况,同时结合诉讼法方面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
一、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根据实体法的规定,
首先,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行使未成年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此时他是诉讼代理人,其不因行使这一权利而承担相关实体法的义务。
其次,监护人须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为自己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而行使抗辩并提供证据,此时他的诉讼地位类似于当事人,其诉讼权利行使得如何,举证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其实体义务的承担。这就是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双重身份。然而,对于这种双重性,程序法只明确认可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而对于其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身份却未有规定。从诉讼法一般理论来看,承担民事责任的须为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审判上的认定和保护而进行诉讼,并受人民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显然,承担民事责任的监护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可是,民事诉讼中让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加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这在诉讼法理论上难以解释,目前也没有具体规定和理论填补这一空白,这也就是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的原因。
二、司法实践中确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诉讼地位的几种做法
(一)以未成年人为被告,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这种情况中,监护人只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因为侵权事实与其无关,其实际并不是案件的诉讼主体,除行使诉讼代理权外,仅仅是因为法律规定须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负法定之债。只在判决时于判决主文中确定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这是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实际是以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替代了程序法的规定,或者说忽略了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诉讼程序要件,似乎有所欠缺。
(二)在确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时,一并确立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这种做法不常见,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将监护人单列为被告缺少实体法上的支持,从法律规定来看,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未成年人的责任,仅仅是由于法律规定了未成年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而已,并非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承担责任,也非负连带责任,不具备必要共同诉讼的要件。另一面可能是因为法律文书格式的限制,法律文书中如果重复罗列监护人的身份事项,客观上给人以繁琐的感觉,既不简洁、明确,也不实用。尽管如此,笔者却以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因为其能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首先,监护人能否单独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虽然目前尚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最高人民(1989)民他字第41号复函来看,复函尽管只针对未成年人死亡的情形,但可以看出监护人能够成为被告参与诉讼。
其次,虽然监护人并非侵权事实的责任主体,但是在案件审理时其须参与相关事实的审查,如监护人的身份确定,监护人履责情况的审查等等。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庭审中既要为未成年人行使代理权,还要为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行使抗辩权。将监护人另立成被告,可以使其双重身份截然分开,避免监护人混淆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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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变更监护权诉讼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这个问题,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如何变更监护人,条件有哪些
如何变更监护人,条件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以上就是对变更监护权诉讼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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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怎么处理?
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话,则应当由祖父母,兄姐或者其它亲戚朋友担任监护人,如果没人主动申请,则可以由街道办指定或者法院委派。父母是孩子监护人,如果遇到重大疫病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监护能力丧失,孩子其它亲属可以自愿履行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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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如何处理?
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处理方式是:根据监护人不履行责任导致的被监护人的受损程度来确定承担责任的具体类型。如果是我国的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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