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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胁迫人会构成共同犯罪,并且一般认定为主犯,承担犯罪行为的全部罪行。
而被胁迫方构成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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