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拘禁判几个小时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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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一般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嫌疑人有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依旧不知道涉嫌非法拘禁判几个小时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涉嫌非法拘禁判几个小时

一、涉嫌非法拘禁判几个小时

非法拘禁罪的判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主刑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

三、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目的不同

实施绑架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实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应得的财物。

2、侵犯客体不同

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如果索要本身的财物,就不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问题,故以索要被害人合法的债务为目的进行绑架案件,一般认为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以非法拘禁罪处理。

3、客观方面不同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暴力、胁迫等方法对被害人造成伤害;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构成仅仅是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般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或限制等行为。

4、债权债务关系不同

绑架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为非法的债权债务、超过实际数额的债务或者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则应认定为绑架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确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否则,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会判多少年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构成犯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导致他人重伤的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关于涉嫌非法拘禁判几个小时的相关介绍。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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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涉嫌非法拘禁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应该如下处罚: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要受到哪些刑罚,最终仍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来定,这就涉及到法院量刑的问题。
那么法院对非法拘禁罪,是怎样量刑的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对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应该注意以下三大方面的内容: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案件具体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3、确定基准刑后,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依法可以或应当从宽处罚的情节,来确定最终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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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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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上分析,索债型非法拘禁与勒索型绑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后者是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前述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完全体现了这一点。本案从主观上看,被告人马某的目的毕竟是为了讨还债务,不是赤裸裸的“绑票”行为。在被告人看来,谁欠他的赌债,他就要向谁索要,并且要的数额仅限于被害人所欠赌债的数额,可见,其主观方面无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与非法拘禁罪的要求是相符的。
从罪行相适应和适用法律的后果上看,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无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关系,但被告人与被害人却存在因赌博而产生的非法债务问题。无疑,被告人的索要行为仍属“事出有因”,完全有别于绑架勒索的“无中生有”。故其主观恶性与绑架罪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在群众中造成的恶劣影响,也与绑架罪有质的不同。显然,如果对这种情况以绑架罪论处,从十年起刑,势必亦会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而此类行为,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从客观危害均与非法拘禁具有同质性,如按绑架论处,则会失之过严,扩大打击范围。因而对于“债务”,无论合法与否,宜仅限于具有财产性内容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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