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妹妹,刚上班,最近加班,但是他不知道加班费怎么算,问一下综合计时制加班基数是怎么算的呢?
[律师回复]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目前,加班工资在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的比重日益加大,企业依法选择实施不同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是其必然的合法选择。
一、加班种类及工资待遇
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或要求从事劳动的,视为加班。
加班种类
加班工资待遇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休息日
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法定节假日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即使安排补休的,也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
1、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
2、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
4、计件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满足条件B)
5、计件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满足条件B)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据2008年1月3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休息日(星期六和星期天)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三、工时制度种类及内容
1、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个
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所以在标准工时制下,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小时)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季工作时间、平均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向其支付加点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和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工时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以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工时制度,都要经过政府批准之后才会生效。
4、计件工资制,只有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工作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其超额部分仍按超额计件的办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加班工资在不同工时制度下的计算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延长工作时间
备注
标准工时工作制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不安排补休的条件下)
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劳动部门审批)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正常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满足条件B)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B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日标准工作时间的
不定时工时
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正常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不用安排补休)
正常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需劳动部门审批
计件工资
(满足条件A)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满足条件A)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满足条件A)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A只有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工作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
五、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视为加班的情形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上面说的内容就是综合计时制加班基数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