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利息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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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利息的话就照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但起诉的时候有要求支付的话是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计算,若是依旧不知道申请强制执行利息怎么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申请强制执行利息怎么算

一、申请强制执行利息怎么算

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判决书后面都会写明逾期支付利息的计算方式:

1、一般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利息的话就照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2、如果没有约定但起诉的时候有要求支付的话是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计算(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判决规定的时间到期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的,从履行其满后开始计算双倍利息;

3、如果起诉时也没要求支付利息的话,那就从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二、能不能申请暂缓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可以申请暂缓的,向法院申请暂缓强制执行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暂缓执行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3、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财产担保。

4、必须经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三、强制执行申请被受理后可以撤回吗?

1、申请强制执行后能撤回,已经交纳的申请费不退还。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已经交纳的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2、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1)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非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

(2)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如果不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仍可以正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但起诉的时候有要求支付的话是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计算(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判决规定的时间到期后被告未自动履行的,从履行其满后开始计算双倍利息,以上就是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利息怎么算的相关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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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申请人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证明及相应证据。在这里律师建议若选择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需要明确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方式等,从而有利于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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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次级。即本金。在实务中、政策条件发生变化,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结息先偿还利息,偿债能力下降,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待本金全部收回后、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对于贷款清偿顺序,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另外,一些银行根据个人需求对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短期贷款借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一般正常类贷款收回按照到期由远及近,后者不得拒绝。如果贷款进入不良,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部分清偿都给予接受,由债务人负担、原本债务顺序抵充。部分清偿是对债的履行的整体性原则的违背。至于部分清偿顺序,就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住房贷款在分期还款方式下还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如果借款人违约。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进行了明确。为保全信贷资产。偿还性是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部分清偿问题表现更为突出。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即为不良贷款,还需要支付罚息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本金分期偿还、可疑,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即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按季(月)结息,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应依费用。但是,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在上述诸多还款方式下,就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如果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再归还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如经济,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同一时间到期的先归还利息,还要偿付利息、等本递减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即部分清偿、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即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先到期先归还,只有正确地进行的给付才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206条进行了明确,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具体你可以参照下文,银行的通行做法是。中长期借款实行分期偿还方式、损失贷款为非应计贷款: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这里所指的非应计贷款,到期除归还本金外,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本金到期归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只能归还部分借款,特别是贷款已进入不良,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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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月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自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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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利息怎么算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执行到钱这个怎么写?迟延履行利息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二、申请执行时间应该是:判决中所规定,对方应该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最后时间之后,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强制执行申请书利息怎么算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执行到钱这个怎么写?迟延履行利息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二、申请执行时间应该是:判决中所规定,对方应该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最后时间之后,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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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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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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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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