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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危险物质对药物研发等是有帮助的,故此法律并未明确限制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实施制造危险物质的行为,但是由于此类物质的危险性是比较高的,若是生产不当很有可能会使得环境污染、疫情等安全事故发生,故此法律限制了只有获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才可以生产这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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