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犯罪指哪些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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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犯罪指违反法律当中规定,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比如说严重的侵犯到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法律规定犯罪指哪些行为,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法律规定犯罪指哪些行为?

一、法律规定犯罪指哪些行为?

犯罪行为一般在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对于社会有严重危害性质的行为。《刑法》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我们的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看,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它是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属性,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它并不是泛指对社会的一般危害,而仅仅是特指达到了严重或者极端程度的危害。正因为如此,对于造成这种程序危害的行为,才施以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惩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杀人、伤害、强奸罪等;

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例如妨害公务罪、制造、贩卖毒品罪等。

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我国社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向前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是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的。

三、认定犯罪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因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决定着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而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决定着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不言而喻,社会危害性是后两个特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危害性,就谈不上违反刑事法律,自然也就不能用刑罚加以处罚;只有当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时,刑法才会作出禁止或命令的规定,并用刑罚加以处罚。所以,就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而言,社会危害性对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根本依据

某种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就是因为它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只有把握行为的这种危害性,才能从本质上把握某种行为可以认为是犯罪,而其他行为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以本质特征为标志,下面的这些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

(2)有某种社会危害性,但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

(3)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对犯罪概念的补充,从而使犯罪概念更具有周密性和科学性。这一规定表明,某种行为的外部特征似乎有危害性,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规定犯罪指哪些行为,这个问题在上文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答。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基本的特征,所以需要对此采取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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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分别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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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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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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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什么是指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1、故意罪
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能呼吸的人的生命。至于该人是婴儿还是大人,是健康的人还是病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故意罪时,要注意区分故意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而后者针对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在区分两者界限的时候,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要注意自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罪定罪处罚;

二,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罪定罪处罚;

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宜犯罪论处。
还要注意理论上和实际中争议较大的在我国是非法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故意罪定罪处罚。要注意法定的以故意罪处理的情形。
2、过失罪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擦枪不慎,走火射死他人。从危害结果看,本罪与故意罪相同,区别在于主观不同。同时,过失行为只有已经造成他人死亡时,才构成过失罪;故意,虽然没有造成死亡,也构成故意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不可能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上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如汽车司机开车不慎撞死他人,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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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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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累犯,累犯和前科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指累犯,累犯和前科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是什么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预防累犯漫画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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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指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1、行为实行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止呢?行为实行完毕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如投毒案,该行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生有一段时间差。故上的行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止,中止不等于终止。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人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
(2)又如:利用职务便利变动帐面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目。
2、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止?案例:甲欲杀乙,有10颗子弹,
第一颗子弹出去未打中,甲想一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
(1)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为:第一枪未射中不是行为人意愿,射出的第一枪形成了实行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未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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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符合自动性条件。放弃是自动的而非被迫的(自动性),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第一枪未射中,而后的放弃行为却是出于其本意,这种自动性符合中止的最本质的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被迫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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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犯的中止认定危险犯以行为实施完毕后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如放火以被点燃物是否燃烧为标准,一场大雨或者扑灭或者未扑灭,分别按照114条或者115条处罚。如果在此时,行为人自动脱衣扑灭大火,涉及到危险犯的中止问题。在危险犯向实害犯转变的过程中,上述燃烧只是排除了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在燃烧过程中这个点尚未停顿,可以认定为中止。因为既遂和停顿紧密相连,本案的行为并未停顿。有人认为认定为中止有悖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因为既然点燃就构成既遂,就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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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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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彻底性彻底性就是要放弃犯罪,故环境不利、条件不成熟而暂缓实施犯罪而不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也不可将其理解为以后不再犯罪或者犯类似的罪。因为若如此,则只能等到死后才能认定其为中止,也就不存在中止犯。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如:乱砍一番中止犯罪,后被害人被救活,但已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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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是不是指宣告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累犯触犯的后罪,应该以宣告刑为准,这样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累犯从重处罚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严厉惩处少数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再次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量刑制度。累犯较之初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但是,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应断章取义地抛开其他情节,单独衡量其犯罪行为本身,而是要结合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本案中,犯罪人能够自首、后又立功、积极退赃,一系列后续行为表明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累犯制度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程度。再者,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罪刑单位的法定刑均包含有期徒刑,如果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理解为对其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的法定刑,则势必扩大累犯适用的范围,显然不符合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二、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1997年修订的《刑法》废止了类推原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65条规定的“一般累犯”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此,《刑法》只规定了构成累犯的后罪,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却没有明确后罪是法定刑为徒刑以上,还是综合各种量刑情节确定可能判处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适用累犯。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论本案审判人员对“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何理解,《刑法》无明文规定,就不应对本案被告人刘某适用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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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什么是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包括作为的犯罪行为和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所以大家不要认为只有积极的作为才能构成犯罪,有些时候不作为也是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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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不是指法定刑
[律师回复] 对于累犯是不是指法定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累犯后罪应当以宣告刑为准,所以并不是法定刑,以累犯后罪以宣告刑为准,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累犯从重处罚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严厉惩处少数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再次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量刑制度。累犯较之初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但是,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应断章取义地抛开其他情节,单独衡量其犯罪行为本身,而是要结合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本案中,犯罪人能够自首、后又立功、积极退赃,一系列后续行为表明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累犯制度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程度。再者,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罪刑单位的法定刑均包含有期徒刑,如果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理解为对其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的法定刑,则势必扩大累犯适用的范围,显然不符合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二、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1997年修订的《刑法》废止了类推原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第65条规定的“一般累犯”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此,《刑法》只规定了构成累犯的后罪,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却没有明确后罪是法定刑为徒刑以上,还是综合各种量刑情节确定可能判处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适用累犯。
三、符合刑罚的特殊防御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惩戒和教育改造,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此为刑罚的特殊预防。可见,虽然刑罚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目的仍在于预防。累犯的再犯能力强于初犯,不从重处罚难以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如果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单独的刑罚就可以起到刑罚的预防功能,那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适用累犯从重处罚,否则,过重的刑罚带有的惩罚性质将掩没刑罚的防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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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行为犯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行为犯包括破坏军婚罪和妨害作证罪。行为犯主要指的就是通过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既遂判断的标准,我们国家《刑法》当中只有一些比较少数的复杂犯罪行为才能够是按照行为犯进行一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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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预备犯是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预备犯是犯罪行为的,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为了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做出的一系列的准备,只不过可能在预备阶段并没有导致一些实际损失,这就造成了这种预备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来说非常的小,因此相对于具体犯罪行为来说可能处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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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他人犯罪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指示他人犯罪怎样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教唆罪的成立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例如:
(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
(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性也。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教唆的对象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成立教唆犯.
暴力犯罪具体是指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暴力犯罪具体是指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软暴力是与传统通过有形物理力所实施的暴力相对应的暴力形式,主要是指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对他人造成心理强制的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
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四、“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五款第
(三)项“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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