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打劳动官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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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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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委托律师打劳动官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委托律师打劳动官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打劳动官司需要支付的律师费一般在每个案件一千元左右,但是因为标的额的不同所收取的比例也是有所不同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武汉打劳动官司律师费一般多少?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委托律师打劳动官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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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打劳动官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委托律师打劳动官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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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打劳动官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委托律师打劳动官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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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特征: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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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可分为哪几类,如何区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律师回复]
一、委托合同可分为哪几类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以受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划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意义在于,使受托人能够明确自己可以从事哪些代理活动,也使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身份和权限,使之有目的、有选择地订立民事合同,以防止因代理权限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也便于根据代理权限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二、如何区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一)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
4、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提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5、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二)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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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打劳动官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委托律师打劳动官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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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委托代征管理办税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受理申请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发放并辅导有关单位填写《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资料1日内转交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2调查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按照下列条件,在3日内进行资格调查审核:
(1)是依法成立的单位或组织;
(2)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4)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信用3资格审核税务分局/分局长2日内进行资格审核4资格审批县(市)/征收管理科、局长岗对相关资料3日内进行审批5签订协议县(市)/征收管理科、局长岗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6录机打证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将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根据相关资料将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委托代征证书”交委托代征单位,并在“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注明证书字号打印完毕之后,将证书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由其传递给税务分局/综合岗7证书送达税务分局/综合岗、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收到资料后,在1日内交税收管理员,由其送达委托代征单位8结报结算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岗票证管理岗按照协议要求,与委托代征单位办理票证结报手续,履行代征手续,税款的结报执行《纳税申报办税流程》,手续费结算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办税流程》9跟踪管理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日常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督促委托代征单位且每年12月底前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年检,出具《委托代征单位年度评价报告》:
(1)是否按约定代征税款;
(2)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3)是否有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
(4)委托代征单位资格是否符合经组长审核同意后,将《委托代征单位年度评价报告》传递至税务分局/分局长岗,以确定下一年度委托代征单位10变更委托代征或终止委托代征税务分局/分局长岗如若根据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代征协议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经过领导批准后应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变更委托代征协议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11资料归档税务分局/综合岗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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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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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信托财产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财产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转让性,
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
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
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并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变化过程中,不因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性质。
3、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于其自有财产。
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就受益人而言,其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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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财产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转让性,
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
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
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并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变化过程中,不因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性质。
3、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于其自有财产。
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就受益人而言,其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来体现的。
信托财产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财产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转让性,
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
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
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并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变化过程中,不因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性质。
3、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于其自有财产。
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就受益人而言,其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来体现的。
信托贷款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信托贷款的基本特征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贷款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
信托贷款属于直接金融产品。信托贷款受到信托目的特定化的约束,资金从委托人到受托人到融资人手中,处于环行封闭运行状态,风险传递是线性,不同信托项目之间风险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渗透。如果一个信托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其他信托计划不受影响,甚至只有在信托公司具有过错时,才能影响其固有资产。风险的结构是局部化,而不是系统传染,扩散化。与之不同,银行贷款属于间接金融产品。资金从资金盈余方到资金短缺方经过银行中介,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间接金融的风险具有传染效应、羊群效应,如果一家银行发生风险,可能迅速传递给其他银行,存款人在恐慌心理的驱动下,群体挤提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金融产品的法律结构影响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和风险处理方式:银行对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这是银行的信用,所以银行要承担流动性风险;信托则受到信托财产的约束,除非信托文件约定流动性,例如受益权赎回,受托人并不提供流动性的义务,因此,也不承担流动性风险。
投融资体制涉及的是金融制度如何把储蓄有效地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加速了金融体系从银行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这种转化对于提高金融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银行为了减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贷款的规则比较抽象和一般化。从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则缺乏弹性。与银行贷款一刀切的风格不同,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网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与银行贷款在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别
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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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委托合同其实就是说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办理事务,委托人支付受委托人约定好的报酬的合同。那么关于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这是大家所要了解的内容。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了解委托合同的知识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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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信托贷款的基本特征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信托贷款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
信托贷款属于直接金融产品。信托贷款受到信托目的特定化的约束,资金从委托人到受托人到融资人手中,处于环行封闭运行状态,风险传递是线性,不同信托项目之间风险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渗透。如果一个信托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其他信托计划不受影响,甚至只有在信托公司具有过错时,才能影响其固有资产。风险的结构是局部化,而不是系统传染,扩散化。与之不同,银行贷款属于间接金融产品。资金从资金盈余方到资金短缺方经过银行中介,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间接金融的风险具有传染效应、羊群效应,如果一家银行发生风险,可能迅速传递给其他银行,存款人在恐慌心理的驱动下,群体挤提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金融产品的法律结构影响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和风险处理方式:银行对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这是银行的信用,所以银行要承担流动性风险;信托则受到信托财产的约束,除非信托文件约定流动性,例如受益权赎回,受托人并不提供流动性的义务,因此,也不承担流动性风险。
投融资体制涉及的是金融制度如何把储蓄有效地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加速了金融体系从银行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这种转化对于提高金融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银行为了减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贷款的规则比较抽象和一般化。从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则缺乏弹性。与银行贷款一刀切的风格不同,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网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与银行贷款在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别
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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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特征具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转让性,
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
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
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并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变化过程中,不因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性质。
3、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于其自有财产。
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就受益人而言,其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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