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主要表现的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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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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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无效劳动合同主要表现的方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无效劳动合同主要表现的方面

1、合同主体不合格,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主体资格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是决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

合同主体不合格,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在这种状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基础受外力干涉,故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内容不合法或不完整,即合同条款违法或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

通常表现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而显失公平或低于法定最低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4、形式不合法,即要式合同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或标准形式。

5、订立程序不完备,即订立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序。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假的劳动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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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无效劳动合同主要表现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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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主要表现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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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根据《担保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由于设立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存在的意义也就丧失了。故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定金应予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则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二)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是由于在此种场合下,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有定金,则守约方可以迳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而不必就其因对方违约而蒙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而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守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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