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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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有哪些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

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修建地铁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以强制拆迁。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政府为地铁建设能否强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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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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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1、业务解释: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2、工作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邀请代表参加。强制拆迁听证会。房屋拆迁笔录核对。填写意见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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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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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听证程序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什么是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种类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种类和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种是司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基本程序是:

一,拆迁当事人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四,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具体如下:
1、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领拆迁许可证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4、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实施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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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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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告诫
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做出告诫的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即行政执法局,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告诫。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做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在房屋拆迁中,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告诫
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做出告诫的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即行政执法局,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告诫。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做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在房屋拆迁中,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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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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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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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告诫
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做出告诫的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即行政执法局,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告诫。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做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在房屋拆迁中,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告诫
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做出告诫的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即行政执法局,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告诫。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做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在房屋拆迁中,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
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房屋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做出决定----实施
强制拆迁的程序: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全 → 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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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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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能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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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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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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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告诫
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做出告诫的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即行政执法局,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告诫。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做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在房屋拆迁中,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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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应该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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