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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
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果认定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那么不能进行民事诉讼。
被告的身份,权利义务,权利能力,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去法院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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