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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规罪在主观上须要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相关行为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
比如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伪造财务会计报告属于蓄意欺诈,主观上就是故意,构成本罪。
而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计算误差属于业务疏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根据现有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较多的独立董事、监事甚至职工监事,在违规信披案件中都只是过失行为,主观上没有参与制假工作,也并不知情。但是不知情并不能作为非过失的抗辩理由,依然会被认定为过失,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信息披露违规罪主观方面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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