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暴力”的对象不应局限于执行公务人员和相关装备,还应包括执行公务行为。前者是对执行公务人员身体实施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行为,如殴打、捆绑等,以及对相关装备的毁损,如打砸执法车辆等,是对执行公务行为激烈的对抗;后者针对的对象更广泛,如撕毁行政机关的封条等行为,虽然执行公务人员人身没有受到暴力殴打,相关装备也没有受到暴力毁损,但是上述行为针对的对象是查封行为,导致执行公务行为无法顺利进行。
2、“暴力”的时空上不应局限于执行公务现场和执行公务期间,还应包括执行公务现场和执行公务期间之外。前者是在执行公务现场妨害执行公务,后者发生在执行公务现场之外和执行公务行为结束之后,例如在行政机关通往执法现场的道路上设置障碍,造成执法人员无法出入执法现场;转移被查封物品,导致查封行为受到影响。
3、“暴力”的表现上不应局限于有形暴力和直接暴力,还应包括无形暴力和间接暴力。前者的暴力方法具有很明显的外在表象,是物理力性暴力;后者的暴力形式外在表象不太明显,例如以自杀相对抗,阻碍执行公务活动等,表面上看没有暴力的物理性特征,但是其对执行公务的对抗程度和后果并不亚于有形的、直接的暴力。
综上所述,袭警和妨碍公务都是干扰执法的行为,严重的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订案将袭警单独入罪,对构成袭警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而妨害公务罪的最高量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方法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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