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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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方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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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力”的对象不应局限于执行公务人员和相关装备,还应包括执行公务行为。前者是对执行公务人员身体实施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行为,如殴打、捆绑等,以及对相关装备的毁损,如打砸执法车辆等,是对执行公务行为激烈的对抗;后者针对的对象更广泛,如撕毁行政机关的封条等行为,虽然执行公务人员人身没有受到暴力殴打,相关装备也没有受到暴力毁损,但是上述行为针对的对象是查封行为,导致执行公务行为无法顺利进行。

2、“暴力”的时空上不应局限于执行公务现场和执行公务期间,还应包括执行公务现场和执行公务期间之外。前者是在执行公务现场妨害执行公务,后者发生在执行公务现场之外和执行公务行为结束之后,例如在行政机关通往执法现场的道路上设置障碍,造成执法人员无法出入执法现场;转移被查封物品,导致查封行为受到影响。

3、“暴力”的表现上不应局限于有形暴力和直接暴力,还应包括无形暴力和间接暴力。前者的暴力方法具有很明显的外在表象,是物理力性暴力;后者的暴力形式外在表象不太明显,例如以自杀相对抗,阻碍执行公务活动等,表面上看没有暴力的物理性特征,但是其对执行公务的对抗程度和后果并不亚于有形的、直接的暴力。

综上所述,袭警和妨碍公务都是干扰执法的行为,严重的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订案将袭警单独入罪,对构成袭警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而妨害公务罪的最高量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方法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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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子的的,我们单位最近有人跑来使用暴力手段妨碍公务,非常的嚣张,所以我想知道妨害公务罪暴力的界定?
[律师回复] 一提到“暴力”两字,很多人都会想到殴打、刺戳、打砸、捆绑等血腥的行为,却无法对“暴力”给出确切的定义,即便是《现代汉语词典》,也只是简单地将“暴力”解释为:1.强制的力量;武力。2.特指国家的强制力量。两种解释,都无法让人更好地理解“暴力”。实践中,法律文书上“暴力”两字非常普遍,我们也很少去琢磨两字的具体含义。似乎,对“暴力”的理解已经约定俗成,不存在什么争议。<br/>事实上,争议很大。以妨害公务罪为例,从公开的判决书来看,不少辩护人都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暴力”的意见,但极少有被法官认同的。判决书对该争议的说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br/>01<br/>强词夺理型<br/>表现为:辩护人说不是暴力行为,判决书说这就是暴力行为,不给任何理由。<br/>02<br/>自造定义型<br/>在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03刑初764号刑事判决书中,针对辩护人提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而是威胁行为时,判决书提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伤害、捆绑等。”<br/>03<br/>回避问题型<br/>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不属于暴力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不予回应。<br/>04<br/>具体描述型<br/>针对辩护人提出不属于暴力的辩护意见,判决书通过描述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并且认为这些行为就是暴力行为。<br/>可见,实践中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理解非常宽泛,任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归入“暴力”的范畴。我们不了解“暴力”的含义,却经常借用“暴力”来定罪,令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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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中对暴力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妨害公务罪中对暴力的认定<br/>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br/>第一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该是仅仅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的有形、直接的强制或者打击,并且这种强制、打击已经达到了足以使公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公务行为的程度。<br/>第二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仅可以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人身的强制或者打击,也可以是针对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正在使用的诸如警用车辆之类的公务用品、办公用品的损毁,因为这种损毁行为也将直接造成公务行为的执行受阻。<br/>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当作扩大的解释,其暴力的内涵也应当是所有暴力犯罪中最广泛的一种,只要能造成对执行公务的人员的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损害、侵害结果的,或者能够造成对执行公务所适用的物品的损害的结果的,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由此,无论是有形的伤害行为还是无形的行为,诸如麻醉、灌醉等都能够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br/>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很多罪名都将暴力作为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暴力是一项必备的构成要件。在较常见的几种刑事犯罪,诸如、抢劫中,都对暴力作了规定,即暴力是上述犯罪的必备要件,这也就为研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提供了一种研究途径,经过刑法其他罪名中对暴力规定的比较,也可为研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内涵及具体表现形式提供一些理论依据。《辞海》中对暴力作了解释,即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是暴力.<br/>暴力应当是一种有形的暴力,即通常理解中的殴打、捆绑、抓挠、推搡等行为,亦即一种直接的暴力行为,这种直接暴力往往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的人身的,是一种最直观的暴力,而其将造成的侵害结果也是完全可预见的,因此这种直接暴力是妨害公务罪中最为直接、直观的一种暴力.其次,妨害公务罪的设立,其目的即在于保护社会的管理秩序,保证公务的有效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为了抗拒、阻碍公务行为的执行,采取了打砸公务车辆、毁坏公务用品、撕坏公务人员制服等行为,而上述行为也就是学者所称的间接暴力的行为,正如本文<br/>第三章中将要论述的,物完全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中的犯罪对象,那么对于物所实施的这种间接暴力,只要同样达到了能够阻碍公务行为正常执行的程度,同样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最后,笔者认为无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作用于人身抑或是物,都应当是一种公然的行为,是一种有形的行为。当然,有学者也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为了打击层出不穷的新型妨害公务案件,应当对条文中规定的暴力作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包括有形的暴力,还应当包括无形的暴力。在我国刑法的条文中,有数种犯罪都对暴力行为有所规定,即将暴力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诸如抢劫罪的刑法规定中,规定了除暴力、胁迫等手段之外的其他方法,可见如催眠、麻醉等无形的手段,实际都应当被纳入其他方法之中予以评价,而妨害公务罪中并没有其他方法的规定,可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本就没有将无形力作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也就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无形力认定为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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