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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抵押的房地产灭失且无替代物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乃物权,作为其标的物之房地产因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原因而灭失时,房地产抵押权自无法继续存在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当房地产灭失时,如果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则房地产抵押权及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
(二)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依中国立法,抵押权相对于主债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房地产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房地产抵押权也消灭。
被担保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
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之清偿;
2、债务人对房地产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
3、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
4、房地产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如前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
被抵押的房子与拆迁是没有任何的关系,只要拆迁方给予了赔偿款,债务人就需要把欠款全部的还清,抵押权人的利益是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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