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犯罪成本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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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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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如何正确处理犯罪成本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如何正确处理犯罪成本

第一,诈骗类犯罪的数额应当体现被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只要行为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就构成诈骗罪。但是,诈骗罪毕竟属于财产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对财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在诈骗既遂的情形下,侵犯法益必然会损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如果诈骗行为不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就不成立诈骗罪。

因此,在认定诈骗类犯罪时,应当将被害人因诈骗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纳入诈骗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作整体评价,该体系可以简化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第二,认定财产损失应综合考量被害人的“得”与“失”,并以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失作为主要评判标准。在行为人向被害人给付物质利益的情况下,不仅要比较被害人交付的财产与接受的物质利益之间的客观价值,还应重点评价该物质利益相对于被害人的主观价值。因为并非行为人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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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叔叔自己开了一间公司,现在被查出来当初是虚报了注册资本,现在还在审查当中,我想请问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正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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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我们只能根据刑法该条文的文义推论得出该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知道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正确的是什么;
2.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第30 条的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第78 条、第80 条、第84 条第1 款、第85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不论是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发起人都必须按照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登记,《公司法》第84 条第3 款规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登记,《公司法》第93 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上述规定可见,在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指全体股东,不能仅将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视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而在申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的情形下,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应为全体发起人,也不能仅将董事会视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3.刑法设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在设立时和变更后资本额的真实性,使进入市场的主体确实拥有与其所要进行的经营行为相称的资本额度,以作为承担责任的财产保证,维护交易的安全。因此,本罪约束的对象应当是对公司资本额的真实性负有法律上保证义务的人,也就是公司登记申请书上所列明的申请人(即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的发起人)。
4.应该强调的是,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作出虚报注册资本具体决定的人。虽然法律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的人包括全体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人为全体发起人,但实践中不一定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都参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决策,有些股东或发起人虽有出资,但并不参与公司决策,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并不知情,或仅是事后知情。笔者认为,构成本罪主体的应是作出虚报注册资本决策的人。因此,虽身为股东或发起人,只要履行出资义务,而没有参与虚报注册资本决策的,不构成本罪。
5.在查处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件中,往往又会涉及一些帮助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人和事。由于不同的特定身份及行为特征,双方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并非对其一律按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而是分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论处,并案处理。刑法第158 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第229条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共同犯罪角度来看,在虚报注册资本共同犯罪中,这部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只起到了从犯作用,而相对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犯来讲,从犯的刑罚比主犯还要严厉,这个矛盾无疑是虚报注册资本本身罪名设置上的缺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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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毒品犯罪的数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仅仅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根据《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 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 三、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从本案论怎么正确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本案论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案情摘要】
1989年3月,某外贸公司委托裕华羽绒厂加工一批出口冰岛的羽绒制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外贸公司提供面料,羽绒厂按外贸公司的技术参数、规格、尺寸等要求进行加工。合同总标的为:羽绒服3000件、羽绒被1000床,加工费用总计40万元。合同还约定自外贸公司提供的面料到货后开始加工,分两批交货。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分两次付清。4月8日,羽绒厂接到面料后开始组织生产。一个月后,羽绒厂按照约定完成了
第一批羽绒制品,外贸公司按期提走这批货物,但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付这批货物的货款。7月10日,羽绒厂完成了
第二批羽绒制品,并通知外贸公司提货。外贸公司提货时,仅带了一张20万元的转帐支票,羽绒厂以合同中约定的“须结清所有货款方可提取第二批货物”为由,拒绝发货,并扣押了外贸公司前来提货的两辆车。双方协商未果,外贸公司向提讼。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羽绒厂能否行使留置权及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时,留置该动产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摆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臂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交付。”同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法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定做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项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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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本案论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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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某外贸公司委托裕华羽绒厂加工一批出口冰岛的羽绒制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外贸公司提供面料,羽绒厂按外贸公司的技术参数、规格、尺寸等要求进行加工。合同总标的为:羽绒服3000件、羽绒被1000床,加工费用总计40万元。合同还约定自外贸公司提供的面料到货后开始加工,分两批交货。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分两次付清。4月8日,羽绒厂接到面料后开始组织生产。一个月后,羽绒厂按照约定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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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羽绒制品,并通知外贸公司提货。外贸公司提货时,仅带了一张20万元的转帐支票,羽绒厂以合同中约定的“须结清所有货款方可提取第二批货物”为由,拒绝发货,并扣押了外贸公司前来提货的两辆车。双方协商未果,外贸公司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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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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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
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
三、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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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犯罪如何处理是正确的?
20岁犯罪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从宽处理,即在法定刑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从宽处罚,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时候,不仅仅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需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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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律师。我的姐姐在法院工作,经常受理一些有关起诉离婚的案件。请问起诉离婚的范本怎样写法律规定呢?
[律师回复] 单方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单方离婚条件请参考《婚姻法》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
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需要在判决生效日后的6个月以后再次提起诉讼!这个时候基本上就判离。
单方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由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如何正确认识运输毒品罪的犯罪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 指的是通过外界物品或者是利用自己的身体运送毒品,或者是帮助他人隐品的行为方式。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置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但用物理方法制造毒品有明确的指向,即制造麻古 等成分相对固定、毒品性能有所变化的新型毒品。 相关解释: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除鸦片、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达到了鸦片、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数量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贩卖、运输、制造、窝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窝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贩卖、运输、制造、窝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3、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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