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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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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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但可以补救的,应当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但可以补救的破产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救。例如,人民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后,人民法院再根据对实质要件审查的结果依法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2、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且不可补救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劝告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处理方法,例如:管辖不符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3、对于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劝告当事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正的处理方法,例如,按普通程序起诉或者申请、申请执行等;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的受理条件和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也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公司解散一半需要进行财产清算申请破产的程序,如果不符合受理的法定条件,可以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清算之后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分割财产企业解散是怎么样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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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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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1、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但可以补救的破产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救。2、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且不可补救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劝告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处理方法。3、对于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劝告当事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正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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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该怎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如何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么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该如何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如何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么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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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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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申请受理前,合同是否应予履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的合同怎么办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补救和处理 人民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但可以补救的,应当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但可以补救的破产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救。例如,人民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后,人民再根据对实质要件审查的结果依法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2.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且不可补救的破产申请,人民应当劝告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处理方法,例如:管辖不符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3.对于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破产申请,人民应劝告当事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正的处理方法,例如,按普通程序或者申请仲裁、申请等;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如果人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的受理条件和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也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4.人民关于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是对破产案件做出的所有裁定中唯一可以诉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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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如何办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如何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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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哥哥最近打算申请破产,但是我们家里人都不希望他就这么放弃,咨询下不予受理和破产申请驳回
[律师回复] 破产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可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重要期限
(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解释】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包括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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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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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经营遇到了困难,实在维持不下去了,就申请了破产,结果却不予受理,我想了解一下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债务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 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三、 申请人据以申请破产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逾期未能补充、更正而坚持提出破产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 经审查核实,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可申请破产。
  
五、 债权人据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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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该怎么处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该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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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朋友要去法院申请自己的公司已经破产的申请,可是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受破产申请上诉状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自然人通用)
上诉人(一审原告或者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者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作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对具体的改判请求写明);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主要详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达到二审法院改判的目的。整个上诉的核心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此致
某某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律师特别提醒:针对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定的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情形的,二审法院不会受理。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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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现在申请破产,对这方面法律和程序不太了解,请问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救济,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当事人产生纠纷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首先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审理,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形肯定是存在的,哪些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呢?本文就是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其救济途径进行概括分析。
所谓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其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的列举式规定,主要适用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等十一项。民事裁定贯通民事诉讼全过程,并依照诉讼的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内容,产生不同的效力。不予受理作为民事裁定一项主要内容,其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亦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因其内容不同,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渠道也不尽一致。
一、一审程序,即《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项“不予受理”的相关内容
(一)有关概念的比较
在民事诉讼中,“受理”与“不予受理”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有“受理”,就有“不予受理”。所谓民事诉讼中的受理,它是指受诉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进行的职权行为。与此相对应,民事诉讼中的不予受理,显然就是指受诉人民法院通过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结果。根据司法被动性这一特征,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即是否受理,抑或不予受理,均缘于原告“起诉”。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可见,没有原告的起诉,就谈不上人民法院的受理,但仅有原告的起诉,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程序仍然无从开始。故无论是对行使诉权寻求司法保护的当事人来讲,还是对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自身来说,决定立案受理与裁定予受理的意义都是至关重大的,它直接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开始,并关系到人民法院对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更涉及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当前,各种矛盾凸显,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与寻求救济途径的盲目性,当事人不依法起诉现象严重,产生了许多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这就需要严把立案关,严格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否则,应当受理的案件而裁定不予受理,使得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而立案受理,会导致人民法院无所适从,最终还是无法解决纠纷。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案件的情形。
依照民诉法及基司法解释,下列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不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该程序中裁定不予受理之救济
依照《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39条第1款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即是说法律赋予了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裁定不予受理类案件的上诉权这一救济途径。
特别指出的是,不予受理民事裁定虽然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但法律所赋予该裁定类上诉权利的仅限于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审查立案阶段。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不同阶段比较得出。
二、执行程序中不予受理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之救济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执行程序的发生,即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之规定,依其规定将产生两种结果,表现为“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那么对此申请执行裁定不予受理,其救济渠道是什么呢?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服不予受理申请执行裁定的案件,申请人可以上诉,理由为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39条有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时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应当为申请执行监督,理由为:执行程序虽是审判程序的继续,但其自有特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一司法解释通篇来看,其精神应连贯是相通的,即只要是执行程序中产生的问题,就应依此司法解释所赋的救济途径解决。那么依解释第130条的精神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仍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笔者认同第二种处理意见。若依第一种意见处理,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与执行监督精神相背离。实践中假若出现上述情形后,笔者以为应由上级法院以通知、函等执行监督形式要求下级法院纠正,或直接纠正。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10日作出了《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规定,也表明了执行程序的特殊性。
三、其他程序中不予受理裁定之救济
(一)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它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它是民诉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特别审判程序。故对能否进入该程序,法律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998年8月31日作出《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1996年6月26日作出《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个司法解释。以上三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申请再审的三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就可以依法处理,同时法律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救济途径。如遇有上述案件,可直接告诉当事人而不予受理。
对上述案件,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等救济权利。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破产案件: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四)其他。由于人民法院审判权限的法定性,其受理的各类案件都有法律规定。同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也有法律规定。对裁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的救济途径,亦从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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