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诉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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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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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欠款诉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欠款诉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注意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在起诉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协议,合同,送货单,提货单,电话录音等等。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另外,须注意对于收集的证据要及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则,可能对方已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

同时,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时效不应忽视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后,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确定存在暂时的经济困难,在还款到期日内无法按时偿还的,可以跟出借人说明原由,协商分期还款。如果借款人有还钱的能力拒绝履行还款的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欠钱不还起诉了没钱咋办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欠款诉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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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诉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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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诉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欠款诉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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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小额诉讼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额诉讼的注意事项
1.明确原被告主体资格
即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写状的时候要写清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确定案件由哪里的管辖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包括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者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持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医院就医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立案材料需哪些
书打印三份,其他证据复印三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一页)一份,如果与银行有关应到银行打印银行流水。到立案庭后,递交状两份,其他证据两份,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被告是单位需要到工商网打印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
什么是小额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的概念。
撤销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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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言、物证等。2.注意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请律师代理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等等。关于离婚诉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下文将围绕该问题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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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诉讼离婚法庭上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离婚法庭上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1,开庭要注意很多事情,若有可能,最好找专业律师帮你,专业律师肯定会有很大帮助的。2若事情较复杂,因为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及子女,对专业要求很高,最好你能找一个专业律师帮你,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1,是否能赢官司,要看你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律师费按照案件不同,费用要看你与律师约定好一审及二审的收费标准,有的律师是全包的,有的律师是按阶段收费的不同,有的是你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同时要按照司法厅的律师收费办法收费。一般来讲,不涉及财产的案件一审律师费3000元左右。有财产纠纷的,视案情可能还要按财产数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最终的律师费你可以与律师确定。收取离婚案件的标准:若无财产纠纷,会收300左右诉讼费。若有财产,超过20万以上的财产部分按0。5收取。诉讼费可以由败诉方支付或最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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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离婚诉讼书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制作离婚书的注意事项
制作离婚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写清楚。一般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在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关信息时,尤其要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使可以根据此地址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手中。
2、诉讼请求要写清楚,离婚请求是一定要写的,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涉及到的财需要写。如果不涉及到子女问题,你不需要写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定要把你是否主张直接抚养子女,你要求对方支付费用费与否,如何支付抚养费等问题写清楚。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一定要把财产清单列清楚,要求如何分割写清楚。
如果涉及债务承担问题,一定要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分清楚。
如果有损害赔偿的事实存在,一定要记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总之,要把你的诉讼请求写清楚。
但根据诉讼技巧,在有些情况下你可以省略到一些诉讼请求,从而让被告在反诉中提出,这是需要诉讼经验的,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
3、陈述事实与理由,一般需要注意:除了写明婚姻状况外,要求离婚的理由尤其需要注意,把你要求离婚的理由要写清楚,尤其要注意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如果有符合法定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就一定要写上去。
4、写明书要递交的人民的名称,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的规定来写明,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5、最好原告人一定要记得签名并具名时间。
6、最好要记得离婚书要一式两份递交到人民,并附上证据目录,把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项等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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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1.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言、物证等。2.注意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请律师代理或者请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等等。关于诉讼离婚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下文将围绕该问题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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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处理诉讼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处理诉讼注意事项
1、不要随便签署赔偿协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担心打官司麻烦,时间长,为了息事宁人,与肇事方了签订赔偿协议。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赔偿程序,草率签订协议,会严重侵害您的权益,以致赔偿数额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张。本律师团队专业处理交通事故,会在短时间内为您争取到满意的赔偿。
2、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治疗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医疗费,受害人家属延误治疗,以等待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再治疗。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家属及时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事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等信息,对于外地车辆,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权利能力得到主张,判决能够得到履行。
4、理赔中不要将任何原件交给对方
对于事故发生后,在和对方协商的过程中,尤其是对方要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切勿将有关医疗凭证及诊断时医院拍摄的片子,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的原件交给对方。在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证据都让肇事方拿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将有关证据退还。受害人手中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全时,会给造成重大障碍,甚至不能立案。
5、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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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
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
(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等,就应该受理。
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理由是:
(1)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无权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干预。
(2)《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规定实际确认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务人不公平。即使债务人当时的财产状况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可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此不能确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理由是对于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等到债权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故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1)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如果不及时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或者因时效已过而权利消灭,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在明知债务人将来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眼看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而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于债权人不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代各国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的对未来可以预见的风险进行预先自我保护,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均是在当事人的债权履行期限未到时,允许当事人提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在代位权制度中,也应该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对债务人即将过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2)从境外的立法例看,均允许债权人在该情况下行使代位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并没有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我国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日本和我国地区立法虽然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陷于迟延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但他们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日本等将迟延履行作为代位权成立条件的国家均将代位行为分为保全行为和请求行为。保全行为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进行的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等。请求行为分为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和向提讼的行为。其中,保全行为可以让债权人在其与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以前中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保全债务人的权利直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以防止因自己的债权未到履行期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不受保护的情况发生。保全行为不受债权人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到期的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于债务期限未届至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我国没有代位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在该情况下,应该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减少而受到损害,代位权的行使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改变债务的履行期限,否则,不但对债务人不公平,而且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因此,在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不宜按照《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
(4)由于规定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受益,既没有增加其负担,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律对其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只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进一步解释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或者占有质押物,或者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具有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一般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只有在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变卖之后,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才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纠纷一直协商仲裁解决不了时,通常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那么拆迁纠纷行政需要注意什么事项?拆迁纠纷行政诉讼主要有期限的疑问,原告可以在什么期限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中,若遇到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超过期限后,向上一级,上一级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面在本文介绍。
一、期限问题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为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期限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为的,则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动产的诉讼最长期限为5年,关于不动产的诉讼最长期限为20年。
二、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怎么办
这是在立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在收到状7日以后,向上一级人民。
最高人民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受诉人民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中级人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所以当到中级人民时,中级人民必须作出处理。
三、诉讼过程中明知道对方违法证据却无法取得怎么办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收集证据吗
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以及其他公民、组织收集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被告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
交通事故解决诉讼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解决诉讼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处理诉讼注意事项
1、不要随便签署赔偿协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担心打官司麻烦,时间长,为了息事宁人,与肇事方了签订赔偿协议。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提醒您:如果您不了解案件赔偿程序,草率签订协议,会严重侵害您的权益,以致赔偿数额较低,事后不能再行主张。本律师团队专业处理交通事故,会在短时间内为您争取到满意的赔偿。
2、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治疗
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后,因肇事者不愿支付医疗费,受害人家属延误治疗,以等待肇事者支付医疗费再治疗。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家属及时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事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掌握对方信息(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等信息,对于外地车辆,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权利能力得到主张,判决能够得到履行。
4、理赔中不要将任何原件交给对方
对于事故发生后,在和对方协商的过程中,尤其是对方要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切勿将有关医疗凭证及诊断时医院拍摄的片子,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的原件交给对方。在我们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受害人所有的证据都让肇事方拿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将有关证据退还。受害人手中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全时,会给造成重大障碍,甚至不能立案。
5、切勿自行委托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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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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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医疗诉讼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及其分级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二、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四、什么是误诊
误诊是错误的诊断,表现为未能诊断、错误诊断、漏诊。误诊并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
五、手术中常见的医疗过失
1、手术前对手术治疗准备工作不足,未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盲目开刀手术;
2、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严格,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
3、手术前考虑不充分,未做输血准备工作,造成手术中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不良后果;
4、手术时划错手术部位开错刀;
5、手术前麻醉失败;
6、手术前未对患者做详细的内科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症。
六、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它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是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之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的“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的责任程度。
损伤参与度分级标准是:
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
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75%;
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两者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
第四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
第五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于疾病导致的结果,损伤作用可以排除,损伤参与度是 0%。
七、什么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能否反悔?医患双方达成的医疗损害赔偿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是指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
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可以反悔。
医患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其效力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
八、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患者(患者死亡的,为患者近亲属)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九、患方在前的准备工作
1、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交纳律师费;
2、向律师或提交以下材料:
(1)患方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若患方死亡或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需要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证及户口本;
(2)病历资料复印件,含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意见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误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工资及缺勤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清单。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等级证明及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伤残或死亡的要提供患者实际抚养或赡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十、医疗事故中患方要注意收集的证据材料
1、尽早复制客观病历材料,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
2、及时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的死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因此患者家属应当摈弃封建思想,及时要求尸检,一旦因患者家属拖延尸检而影响死因判定的,患者家属将承担不利后果。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4、注意封存医疗事故有关的实物,如药品、器具、血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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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和解注意事项
1、准备相关证据:在解决债务纠纷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合同等,以证明你的权利和义务,增加胜算。2、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债务纠纷前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诉法等,以确保你的行为合法。3、理性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需要理性地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避免因为冲动而做出无法履行的承诺。若是对欠钱和解注意事项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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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诉讼证据;对多数的当事人来说,都是第一次诉讼,并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证据”为中心,没有证据,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此,在起诉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护好家庭财产;当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就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的共同财产。因此,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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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准备去法院起诉他老公要求离婚,离婚诉讼案注意事项需要注意一些什么注意事项呢?
[律师回复]
1.如果你聘请了律师的话,最好能在开庭前一天和律师碰面,或者提前30分钟到法院和律师见面,律师会告诉你法庭程序怎样进行,如何回答法官的问题。这有助于缓解你的紧张情绪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2.你要注意梳理案件的具体细节问题(特别是关于证据的),这些法官在法庭上可能会问到。这些细节问题可能会影响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并最终决定案件的胜负。

3.注意携带身份证,不然你无法进入法院;不要携带打火机、管制刀具等进入法院,不然门口安检会耽误你时间或者影响你心情。

4.你要带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以备法庭审核。

5.在开庭前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震动,不要使用手机的录音录像功能,或者带录音笔、录像机等,法庭规则不允许录音录像,但是可以做笔记。

6.你做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要针对具体问题回答,简明扼要,不要回答与提问无关的内容,也不要重复已经讲过的话。回答问题不要带个人情绪,以免对法官产生负面影响。

7.离婚案件法官首先会进行调解,会首先告诉当事人最坏的结果,从而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以便顺利达成调解的目的;这时候不要被这些结论所迷惑,而是要听听律师的意见。

8.开庭结束后,注意看开庭笔录,发现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并让书记员修改。
如果能做到以上几点,你的案件就不会因为非案件本身的因素而出现失误,使案件能够相对客观公正的得以审理;并且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这些,你已经在心理上取得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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