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以设备租赁的方式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并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该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以租赁方式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建筑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企业需在其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故建筑企业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是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
不具备建筑资质承包人不能承建相应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给无建筑企业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针对发包人依据该无效的合同而取得的违法所得是否收缴,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同时以平衡当事人利益,避免激化矛盾为目的,作出决定。
承包人依据无效合同组织施工并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后,应获得与付出劳动相符的劳务报酬。
同时,发包人在获得第三人管理费补偿后又得到承包人的管理费这与承包人的劳动付出所得利益不平衡,故发包人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违法所得应返还给承包人。
按照规定分包人欠款发包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当工程出现拖欠款项的时候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索赔,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来解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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