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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胁迫,是指违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胁迫,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违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胁迫,而使某人产生恐惧。
将要发生的损害能够是牵涉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无法律依据。
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另一方的相胁迫,而迫使另一方与其结婚等。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犯法做法,给某人导致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这种直接损害能够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另一方,也能够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另一方等。
当事人在受到胁迫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做法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背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两方完全自愿的限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可否与另一方结为夫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所以无效婚姻是法定,并不是由人约定的,所以当事人不能约定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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