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上虽然明确规定了有关刑事追诉时效的具体情况,但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还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其判决的刑罚情况不同,那么其相应的追诉时效也会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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