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表现为破坏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必须是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形态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成立犯罪;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司法实务中,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毁损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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