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
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民法典》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4、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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