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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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

部分劳动者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以为在追索加班费案件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则亦应被认定为加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认识而提起的诉讼也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劳动者在此类案件中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加班必须要支付加班费,一般加班工资的计算是会按不同的情形来计算,工作日加班按150%支付,体息日加班会按200%支付,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加班会按300%支付;用人单位在要求加班时还需要获得劳动者的同意,只要双方没有任何的异议才会达到共识。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周六日加班值班工资怎么计算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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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的事实由谁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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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加班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如果有加班费,公司应当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二、加班期间的加班费怎么算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另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休假时间加班的,则单位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加班费,当然如果是在周末安排加班的,则安排补休的话则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不过员工应该知道加班期间的加班费是怎么算的,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毁掉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极力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受害者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很多受伤职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要以劳动合同为证明才肯受理,这将直接影响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确认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若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到底应该由谁来证明劳动关系呢?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这是由工伤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决定的。工伤认定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一般的诉讼是适合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中则不适合。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人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而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这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时,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相反,用人单位的职工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一些企业,特别是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会极力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是必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的
(1)
(3)
(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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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加班事实应由谁举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未加班,这种情况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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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加班的事实应由哪个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加班的事实应由谁举证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如果有加班费,公司应当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双休日培训开会算加班吗
首先,单位内部培训不同于在单位外的培训,一般都是单位让员工去参加的,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虽名曰培训,但多是内部的业务交流,可能是单位想避开加班的概念而如此称呼的。沟通会议大部分也是单位要求开的。这里说的单位要求,当然也包括单位的管理人员要求下属员工的会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就代表了单位。
其次,一般来说,内部培训和沟通会议既然是单位要求的,就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但是有少数的例外,比如公司老总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去为自己做私事。
综上所述,单位在双休日安排的内部培训和沟通会议都是属于加班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单位给予加班工资。如果企业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工作时间进行这些培训与会议。
现在人们还对一些其他单位的活动有这样的疑问。比如单位在双休日举办员工文体活动是不是加班呢?回答是只要该活动是单位办的,单位要求参加的,应该算加班。
单位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培训开会算加班吗?在一定的情况下属于加班。在双休日培训开会属于加班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或者是安排补休来代替。如果单位没有付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补休,那么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加班费,并对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
如何承担合同无效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律师回复] 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怎么承担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
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
二、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中对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就此产生争议的时候,依据不同情形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坚持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 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根 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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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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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主张某事实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双方)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交用以证明的相关证据;但在部分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中,如环境污染、医疗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损、饲养动物致损、建筑物或其附属物致损等,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特殊化处理,变为“谁主张,对方举证”。其立法目的是因为在这些特殊侵权纠纷中的受损人往往在举证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受损人的利益,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诉讼对方,如受损人的对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受损人的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则由受损人的诉讼对方对受损事实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情形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作随意解释。诉讼实践中,由于往往多是原告提出事实及诉讼主张,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多由原告为其主张举证;但并不排除被告方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或反诉主张举证的责任。而在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下,受损人多为原告,则举证责任多倒置给被告;这里同样不能完全排除受损人的举证责任,受损人应承担为证明自己的受损事实而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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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纠纷,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增值税附加税由谁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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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附加税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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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加班由谁举证?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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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和结果,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民事责任人的证据。
(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包括起因、时间、地点、导致伤害的方式和方法等证据。
(3)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法医鉴定、转诊手续、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4)证明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补救性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单据。
(5)证明确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转院到外地就医期间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及所需费用等证据。
(6)证明名誉、姓名、名称、肖像、荣誉等精神性人格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证据,包括侵害人的侵害方式、侵害场合、损害程度和后果等证据。
(7)证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包括产品销售者出具的发票、产品的名称、说明书、合格证书、损害后果等证据。
(8)证明医疗事故赔偿或医疗差错赔偿的证据,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病历、用药处方等证据。
(9)证明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伤残评定书等证据。
(10)能够证明造成伤害事实和后果或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二、下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5)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案件。
(6)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案件。
(7)监护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8)有关法律规定由侵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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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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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纠纷,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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