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4条明确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是随着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的。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
1、合伙人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体现着退伙人的意志和利益,退伙人在退伙前已对该债务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退伙人承担责任,同样符合其意志;
2、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就必然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伙关系中的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债务只限于退伙前产生的,对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退伙不再承担责任。
另外,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企业的某一个合伙人,或某几个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时或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给付义务的请求,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则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如果合伙人拒绝承担合伙债务,债权人可起诉到法院,以实现债权。
在起诉的过程中,作为债权人,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否则将很有可能追不回债务。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就是属于合法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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