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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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

1、申请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2、申请程序

(1)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3)担保。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复议。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原因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若是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之中,或者是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各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分割方式存在异议,那么任何一个有权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该请求被受理之后,可以提出房子保全请求。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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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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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怎样列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可以被申请人列为被保全人,载明被保全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 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 (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 (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 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责任;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不能因申请人的认识与审判结果不一致,就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立法者为平衡因司法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不利影响,若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不宜简单地直接认定“申请有错误”。是否承担责任,仍应该以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定标准,即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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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需要提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主体身份资料、案件证据材料、保全标的物情况说明等资料,具体根据你选择的保险公司的要求。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诉讼强制措施。以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主要有个人财产担保、银行保函担保、具有诉讼保全担保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三种方式。个人财产担保方式就是当事人提供等值现金或无抵押的土地、房产等资产作为担保。实践中,往往由于担保数额巨大,多数债权人无力提供财产担保而不能保全,这不仅导致债务人消极应诉,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下了可乘之机。银行保函担保方式一般针对的客户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型公司,且通常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鉴于目前担保公司非规范性发展等诸多原因,实践中已很少有担保公司涉足上述业务。因此,就民间借贷债权人、一般消费者和劳动者等普通民事主体而言,往往无法提供上述担保来查封对方的财产,进而出现虽已胜诉却难以执行的问题。此次引入的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能为当事人提供较低门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产品,是一种创新型担保方式。
首先,其办理手续便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
其次,保险公司不收取押金等费用,保险费率较为低廉,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再次,大型保险公司基本在全国各地均设立有分公司,极大地方便各级和申请人。
最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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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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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专利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人民应当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7。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处理有关专利保护的临时措施申请、冻结、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且证明这种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人民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临时措施后,不得重复查封,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1,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15日内不的:请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人民冻结财产后,人民应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采取查封,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提讼。
2,包括、扣押,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接受申请后、当事人对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财产已被查封。3。5、申请有错误的。
6,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冻结的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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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二爸和某家公司签订一项房地产开发工程.并签订分段竣工协议书.合同总价140万.合同签订后二爸按照伙同协议将工作做完.但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还有20万元未支付.经多次索要未果.二爸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为了确保案子顺利进行.二爸的律师建议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所以二爸咨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应注意
一是严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当事人除应提供担保外,还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保全财产归被告所有或被告享有处分权,对要保全的财产是否适合诉讼保全措施,法院要作必要的形式审查,提高财产保全准确率,避免出现随意保全的现象。对一些不适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应机械地按照原告要求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分析利弊得失,让当事人另觅他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加强诉讼保全财产的权属审查。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之前,应首先查明被保全财产的权属情况,固定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据,对于没有产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要从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干部邻居等途径进行侧面查找相关证据,提高保全准确率。
  三是加强诉讼保全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对于一些形式上并不合法的财产或权属不明确的财产,要告知当事人诉讼保全的风险,让其了解存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保全不能、保全错误等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让当事人慎重申请保全,避免因保全问题引起当事人上诉等问题。
  四是完善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机制。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保全异议,应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从速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及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异议不成立的,及时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向当事人讲解明白。原告对解除保全裁定不服或案外人对驳回异议申请不服的,告知其另行起诉,通过另一个审判程序,对争议标的物来进行司法确权。
财产保全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财产保全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是诉讼保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诉讼保全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当事人顺利实现诉权。我国目前公民个人财产没有登记和公示制度,特别是动产,公民个人财产难以界定。很多原告出于实现自己债权的迫切需要,对保全财产的权属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即盲目要求进行财产保全,而一般不作深入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即启动保全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由此导致了较多案外人提出异议。另外,有些当事人对一些本不适合查封扣押的财产申请查封扣押,随意采取这些保全措施,容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是保全财产的财产权属不明晰。诉讼保全应当对保全财产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被告所有。目前公民个人财产状况比较复杂,尤其是农村居民,除存款外,其他财产均没有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仅凭被告占有使用财产便确定财产权属归被告所有难免失误。例如实务中,有些借款或借贷到期或将要到期的当事人,明知自己将被,便通过与案外人合意的方式如买卖、租赁、签订协议等形式,将其所有的财产进行过户转移,逃避诉讼保全。权属不明的财产,即便采取保全措施,也多数被提出异议。
三是部分财产保全合法性不足。目前我国农村中价值相对较大的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一般没有权利证书,民间交易比较盛行。这些地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从财产类型上属于不动产,而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制度,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并不具有物权合法性,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对这类财产采取保全,合法性难以成立;但不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又容易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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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房产财产保全申请注意的问题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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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的问题,如何查询财产被保全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查财产被保全没 一、查询债务的财产需要看财产的种类,如果是动产比如汽车,可以去车管所查询,如果是不动产,需要申请查询,个人是不能查询的,如果是银行存款也需要申请查询。 二、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找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利益能否最终得到保障的关键。依据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查找债务人的财产,不但是的责任,而且也是债权人的权利。而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应该主动的想办法配合去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银行帐户拥有其他财产所不具备的优点,特别是保全、执行起来非常方便快捷。所以,很多情况下债权人都把查找债务人的银行帐户作为自己的首选。现结合办案经验及网上流传,将有查找方法整理出来,抛砖引玉,希望能得到同行的指教。 第一,首先是利用债权人已经掌握的债务人的账号。债权人在和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特别是合同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经济交往的时候,债权人往往能够掌握债务人的有关常用帐户的信息。在许多情况向,债权人、债务人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都会向对方提供一个常用的帐户信息。甚至有的时候,债务人还会在名片、企业简介、广告等媒介上公开介绍自己的帐户信息。 第二,申请到银行查询债务人的帐户。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银行业务的国家,自然也是账户管理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开户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现在,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一个系统,该系统可以查询自然人在各个商业银行开设的帐户情况以及法人开设的基本帐户。不过遗憾的是,在现阶段,该系统是不对外开放的,债权人和律师都无法到该系统查询债务人帐户的有关情况。只有等国家机关才有权调查该帐户,因此,可向申请,请求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法人除了基本帐户以外,有时候还会开设一些临时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帐户等。根据规定,开设临时帐户也要得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经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可开户,但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但是在现实中,有的商业银行怠于备案。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利用普查的方式,到当地的各个商业银行查询债务人的帐户。这个方法虽然费时费力,但是往往会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第三,到债务人所在辖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债务人的帐户或者利用债务人交纳水、电、煤气、保险、邮电、通讯等费用的情况,到相关管理部门查找其帐户。企业单位在工商户税务部门都存档案,工商档案中的开业登记和税务档案中的税务登记都记载了企业的帐户信息,现在交税款时多数都是通过银行缴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现实生活或者经营活动中离不开水、电、煤气、保险、邮电、通讯等,需要缴纳上述费用。如果债务人在缴纳上述费用时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的,债权人就可以向电信、邮政、水电煤气等企业查询企业缴费信息,从而获知企业的帐户信息。由于上述帐户是在自然人实际生活或者法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帐户,尽管该账户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为数不多的存款余额,但如能查找控制该账户,至少也能给躲债的被申请人一种无形的压力,完全有利于执行或者保全。 第四,查询债务人出口退税的帐户。对于具有出口资质的企业,往往还会有一个专门用来出口退税的帐户。该帐户的有关信息往往是比较容易查找到的。而且存款余额往往比较大,如果该企业还有未结的出口退税额,债权人不但可以直接保全或者执行该帐户,而且还可以直接保全或者执行该未结出口退税额。这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第五,查询债务人的养老金、退休金、社会保险金等专用帐户。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往往会有一个养老金、退休金、医疗保险等专用帐户。虽然说这些帐户是专属性,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也不是完全不能执行的。在一定条件下,只要为债务人留足一定的生活必须的存款余额,还是可以执行这些帐户的。 第六,查找债务人的股票、期货、黄金交易等金融交易帐户。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从事股票、期货、黄金等交易现在都变得很普遍了。而这些交易帐户都和一个银行帐户挂钩,如果债务人正在从事上述金融交易活动,完全可以通过他们的交易帐户追查相应的银行帐户。 第七,查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所使用的帐户。在经济社会,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往往可能还是另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就是次债务人。根据债权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往往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为了自己的利益,债务人多数会向次债务人提供一个真实有效的帐户(个别以他人的名义代收付款项的债务人除外)。债权人关注该帐户,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同时,因为债务人还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或者对次债权采取保全措施。要找到次债务人所掌握的债权人的帐户,首先要找到次债务人。现在许多都公布开庭信息,有的还会在网上公布。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的途径看自己的债务人是否是某一案件的原告或执行申请人,再通知找到次债务人。另外,也可以通过债务人的商业活动、民事纠纷等已知信息去查找次债务人。如果实在找不到次债务人或者找到次债务人的代价比较大,或者次债务人不配合,债权人还有一个办法——构筑一个次债务人,通过小额履行的方式看能否得到债务人的有用账户信息。 第八,查询网络交易帐户。现在,网络交易非常普遍,很多人都拥有一个或者多个网络交易帐户。通过查找网络帐户的方法也可以进一步的查找到债务人的现实帐户。网络帐户也具有财产属性,可以直接对其执行。 第九,查询债务人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或者知悉的帐户。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不但可以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还可能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由于债权的兼容性以及债务人财产的有限性,债务人的债权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已经掌握债务人财产的人一般不会主动把他们掌握的财产信息告诉其他债权人。但是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那里获得债务人账户信息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还另外,如果另外一个债权人是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执行查找他们掌握的债务人的有关帐户信息。可以通过债务人的有关诉讼查找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信息。最高人民在现在已经在其网站上公布已经到执行阶段的案件信息,债权人只要进入最高人民网站,就可以查找到债务人其他执行案件的信息。进而找到执行和执行法官,联系到债权人,看看他们那里是否有债务人帐户的资料。即使其他债权人没有债务人的账户信息,债权人合作至少也可以分担一点成本。 第十,从债务人执行保证金或者保函查找银行帐户。如果债务人在有强制执行的案件,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肯定需要提供担保。有的地方承认保函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查找银行保函所提供的帐户,或者债务人向所提供的执行保证金。 第十一,从债务人的会计帐簿中查找帐户信息。债权人可以申请依法调阅债务人的会计账簿,进而查找到债务人的帐户信息。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提供有关账簿,可以依法搜查债务人的财务部门或者债务人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也可以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查找债务人的帐户信息。也可以责令债务人主动向提供账户信息资料,如果债务人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可以以债务人妨碍司法为由而对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十二,查询与债务人的已知帐户关系比较密切的帐户。有的债务人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往往会设立多个帐户。有的对外公开的帐户往往是只进不出,一旦公开帐户上有存款余额,债务人就把它转到其他隐秘帐户上,而隐秘帐户往往不是用债务人本人的名称或者是姓名开设的。如果对债务人的公开帐户进行跟踪,发现其有经常不正常转入某一帐户的行为时。可以申请对转入帐户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该帐户确系债务人的秘密帐户,则可以直接执行该帐户或者对该帐户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三,申请搜查债务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实际营业地等场所,从而查找有关帐户的线索。在以上的方法都不能凑效使,可以申请搜查债务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实际营业地等场所或者其他有可能藏匿财产的地点,发现债务人帐户的某些蛛丝马迹,进而找到债务人的隐秘账户。 第十四,通过刑事或者行政的手段查找债务人的帐户。如果债权人得知债务人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偷税漏税。最好是立即向有关机关报案。这不但是每个公民应尽到责任,而且在有关机关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能够发现债务人的某些隐秘账户或者其他为止财产。另外,债务人在躲避债务的行为中,往往会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罪等等。虽然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是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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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的分配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诉前财产保全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前财产保全违法如何申诉 被保全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违法的,可以向提出复议申请,让重新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三、需要由国家赔偿的违法保全措施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诉讼保全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如果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必然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由此造成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例如,1998年,张某、李某因农用车租赁发生纠纷,张某诉至人民。张为防止李变卖农用车,转移货款,遂向人民申请诉讼保全,人民裁定对争议农用车实行诉讼保全,暂存人民。由于原告张某两次不接受人民判决,直至四年后人民才强制执行其判决。再加上该农用车存放在人民多年,未加妥善保管,已完全毁损报废,旧车仅卖了五百多元。本案中人民对该农用车的毁损报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5、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诉前财产保全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 人民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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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请财产保全注意哪些问题
1、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2、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3、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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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个人理财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理财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在建立个人资产的阶段,应当选择一个没有风险的简单的投资机构,最好是采取储蓄的方式。 二、购买住房是一种建立终生资产的行动,所以应当深思熟虑。 三、在采取任何获得不动产的行动之前,都应当考虑好自己的资金支付能力和支付方式等问题。 四、建立一个家庭资产情况一览表,这可以使你随时了解家庭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规的变化。 五、使你的个人资产多样化。在组成你的个人资产的过程中要使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这三者大体处于平衡状态。 六、使你的资产增值。一份资产应当根据其确定的目的来增值。 七、使你的资产活起来。如果你为你的资产选择是中长期投资,那就很难考虑这一点,只有短期投资方式才能达到这种目的。 八、你应当关心税制的执行和它的变化情况,如果有必要改变你的积蓄方针,请不要犹豫。变化投资方向和注重投资安全可使你更好地应付各种形势。 九、不要忘了为你的退休做好准备。退休前你最好用其他一些投资方式来弥补社会保障措施的不足。 十、保护好你的家庭。在死亡保险、人寿保险、夫妻理财制度等方面应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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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财产保全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胜诉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败诉后财产保全怎么处理,要看哪一方胜诉了,如果是申请人胜诉的,被保全人不履行判决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保全的财产,如果被保全人胜诉的,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 本文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何保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扣押的财产,人民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 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三、滥用财产保全权利有何危害 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加大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侵害对方利益。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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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注意哪些问题?
1、提供担保。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4、申请的法院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5、不动产的保全。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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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财产保全征地补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保全征地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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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自行解除和其上级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管辖案件中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处理:一种是移送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保全,受移送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和受移送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保全与裁定解除保全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 移送管辖后财产保全的难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自行解除和其上级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或者该的上级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以裁定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采取“裁定保全与解除保全一致”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解除下级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移送管辖涉及案件在不同之间流转,如果移送已经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随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裁定保全与解除保全一致”的规定会让受移送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等机构会以裁定保全与裁定解除保全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而移送一般也因案件已经移送,拒绝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移送与受移送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而无共同上级时,受移送无法报请上级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需要怎么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在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4.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 5.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6.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7.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1.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2.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3.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三、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以下几个措施来进行 1.查封 一般是对不动产或权利实施的就地封禁措施,不允许任何人对财产状态作出改变。如查封房产,查封银行账户、投资账户等。 2.扣押 一般是对动产及权利凭证采取的提取、扣留措施,由依职权直接进行控制管理。如扣押涉案的设备、贵重物品、房屋产权证等。3冻结 一般是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权利作出的暂时停止交易的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账户、冻结股票、基金账户等。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的相关法律后果 1.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 2.如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3.如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要负赔偿责任。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 五、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费用计算方式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据此,你应交申请诉讼保全费30元。
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 人民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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