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条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包含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两方面。犯罪对象是动产,主要是指处于运输、保管和储存过程中的公私财物。
(二)客观条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聚众”,指的是聚集多人,少则数人,也有可能是十几人、几十人,甚至更多,主要强调的是“聚众性”。
“哄抢”,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带领下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此外,要构成本罪,还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要求。
(三)主体条件
本罪的主体仅为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也就是说刑法仅仅处罚在聚众哄抢中发挥这两种作用的行为人,一般的参加者不予刑事追责。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四)主观条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参加聚众哄抢目的是夺取财物据为己有,具有明知且故意的犯罪心态。
聚众哄抢罪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而聚众“打砸抢”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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