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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款。
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
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
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
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
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
不能补充约定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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