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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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的内容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决定结婚婚姻关系的,需要及时的就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其中就包括了信用卡债务。如果信用卡的债务是双方的,那么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偿还的义务,但是如果能够认定为是其中一方个人的债务的,就需要欠债的一方自行承担偿还的义务了。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夫妻离婚一方的信用卡债务怎么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对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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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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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我老公现在准备要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我想咨询一下。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既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来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
  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个人财产,规定范围后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
  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
  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三、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1、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应当予以承认;在协商不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判决。当然法院判决的原则与方法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指导。
  
2、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在离婚时,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照顾子女利益,照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将共同财产分给子女一部分。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我国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实行破裂原则离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均可以获准离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可获准离婚。但是,如离婚是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精神的伤害,也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所以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的后果,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需要说明的是:照顾并不是一种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时损害赔偿。得到照顾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据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5)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4、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能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转化为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自此,我国原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将夫妻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废止。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赶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就不再使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
  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对住房问题达成协议,住房问题的处理经常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时住房可做如下处理:
  
6、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
  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获得的赠与,但父母明前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住房为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以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有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7、一方个人所有的住房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为一方所有的,离婚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如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准许其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法院也可判决无房一方例外租房居住,若经济上确有困难时,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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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首要任务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就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离婚时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有分割问题,并不是属于双方的财产都面临分割的问题。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是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的。
1、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即: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和学习用品。
2、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 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总结,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既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来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上述内容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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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内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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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跟我丈夫结婚多年,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认缴出资 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一、关于股权的归属认定

㈠、属于婚前财产的股权
⒈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
⒉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使用婚后个人所有的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仅仅是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而已,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化,该股权仍为个人财产。
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4.虽然以上三种情况均为个人股份,但对股份所取得的孳息,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此收入也有明确规定归属一方。

㈡、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股权

二、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⒉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⒋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离婚时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方法:
⒈直接转让股权
按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⒉作价补偿
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①补偿计算的日期如何确定?
补偿金额可以依照开庭前一日或当日的股权价格进行计算。

②如何作价?
以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等诸多因素计算公司净资产。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其他股东的资产混同,成为公司的资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盈亏,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股份折算款”,然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不愿意持股的一方取得一半的“股份折算款”。

③作价中如何评估公司净资产?
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可以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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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起诉状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告写单位名称、地址。次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告不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原告的下一项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
(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
(6)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7)附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婚内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1.财产约定  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婚姻财产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定。  
2.一般性规定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在军婚离婚纠纷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亦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作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以上规定,最高人民进一步作出解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举证不能  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直接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无法直接判定时,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从的判决规则来说,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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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内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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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结婚后,在财产问题上面要处理一下,关于婚内财产,要问下,这个夫妻婚内共同财产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1990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如果只是有价值评定但是没有实际投入市场产生收益就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此规定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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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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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内容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有工资奖金、生产收益、产权收益、继承财产、住房补贴、养老保险、安置补偿等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对于夫妻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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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子、大牛生小牛等;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借贷收取利息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这几项都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又打下了深刻的初级阶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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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用于家庭支出而借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内容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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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已婚者须提交结婚证书; 3、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书;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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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书;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3)有关的财产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 (4)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孽息归属等。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应审查财产协议的内容、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还应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问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三、怎样办好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财产协议一定要双方自愿,最好不要伤彼此的感情。 夫妻经过充分协商,决定采用协议方法处理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应当将夫妻协商决定的内容具体写成文字,由双方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定时间。一式两份,每人各执一份。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或者财产协议公证。 口头的财产约定,非得当事人双方无异议,才能获准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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